省直各部门,各省管企业: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11月2日省国资委第125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省管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企业。
第三条 省国资委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处负责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省国资委纪委(稽查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二章 备选库管理
第四条 省国资委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实行分类管理。备选库主要包括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并根据资质、规模和业绩等分别建档。
第五条 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向省国资委提出入库申请,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库申请表,主要包括中介机构名称、执业资质、业绩和规模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年检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三)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构成、行业排名、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近三年业务收入、主要业绩和奖惩等;
(四)在山东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同时提交该分支机构上述材料。
第六条 省国资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省国资委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按照规定对中介机构入库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第八条 评审采用百分制评分法。其中,中介机构资质水平20分、行业排名15分、执业人员数量15分、机构设置及内部控制15分、专业胜任能力及工作经验15分、以往工作质量20分。
第九条 省国资委对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备选库入选名单,并在省国资委网站予以公示、公告。
第十条 中介机构业绩档案主要包括从事省国资委委托相关业务的业绩记录、执业质量评价、报告审核评价、有关方面奖惩和投诉等内容。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充实调整一次。期间发现中介机构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随时取消备选资格。
第三章 中介机构选聘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和省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应按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从备选库中选聘。
第十三条 发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由省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的,申请单位应提出书面聘用要求和条件,省国资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四条 发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事项,省管企业应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选聘意见须报省国资委备案核准。
第十五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项目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二)在省国资委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三)投标人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投标;
(四)按有关规定开标、评标和定标;
(五)公告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
(六)签订业务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和服务要求;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和审查标准;
(三)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及方法;
(四)拟签业务合同主要条款;
(五)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要求。
第十七条 投标人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主要包括报价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及资格资质证明等材料。
第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按规定时间进行。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采取抽签或直接委托方式选聘。
第十九条省国资委负责组建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成员从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省国资委以外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评标采取百分制评分法。
(一)投标报价20分
1、确定基准价:投标人超过5个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一个最低报价,取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投标人少于或等于5个时,取所有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
2、计分方法:投标报价与基准价上下偏差5%以内的得20分,之后每偏差5%均扣1分;偏差不足5%时,以插入法计算报价得分。
(二)专家评分80分
1、分值分配:资质和规模10分、实施方案30分、相关工作经验10分、以往工作质量情况30分。
2、计分方法: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算术平均值为专家评分。
(三)最终得分由报价得分和专家评分相加得出,最终得分高的为中标人。如出现得分相同情况时,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中标结果确定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5个工作日内签订业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内容及方式方法;
(二)从备选库中选取3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参加谈判;
(三)从专家库中选取3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谈判小组,负责谈判评审;
(四)谈判小组就谈判情况和报价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投票或打分方式确定成交人。
第二十三条 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选聘方案;
(二)从备选库中选取年度评定为优秀且能够满足项目要求的中介机构,直接指定;或按不低于一比三的比例,以抽签方式直接委托。
第二十四条 选聘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项目相关方协调会议,明确工作方案,落实各方职责和工作任务,签署业务合同。
凡由省国资委与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合同的,合同文本由省国资委提供。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测算定价机制。
(一)从专家库中选取3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费用测算小组;
(二)测算小组根据项目规模和要求,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参考同类服务市场价格,测算出项目费用,作为项目定价上限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业务合同履行完毕,根据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专业报告审核评价结果,支付服务费用。企业不得向中介机构额外支付业务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或变相支付食宿、补助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因故停止的项目,可以根据中介机构实际工作量和质量评价情况,经省国资委同意后,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承担省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除特殊情况外,服务期限为两年。期间该中介机构不得承担被审计企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有关联关系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审计、评估等业务。
第三十条 从事委托业务中介机构的规模应与项目规模相适应。项目资产规模100亿元以上的审计、评估项目应从中国注协公布的前100强和山东注协公布的前50强中介机构中选聘。
第三十一条 省管企业违反规定自行选聘或未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的,省国资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省国资委不予核准备案,其报告不予认可,并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评审专家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聘请财务、审计、评估、法律和咨询等方面专业人员,建立评审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主要从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省管企业、相关专业机构和省国资委机关中产生。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可以应邀参加省国资委组织的下列工作:
(一)中介机构备选库和选聘中介机构的评审工作;
(二)对中介机构履约过程和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对中介机构专业报告的审核或复查;
(四)需提供专业意见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所在机构为评审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提供过专业服务,可能影响独立性的;
(二)与评审事项所涉及的中介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省国资委认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省国资委对评审专家库定期更新。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资委不再聘用:
(一)本人提出辞呈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
(三)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评审工作的;
(四)不适合担任评审专家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根据项目具体需要,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三十七条 评审工作可视项目要求由评审专家独立承担,或由多名专家组成小组共同完成。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独立承担评审工作的,应出具专业意见;专家小组共同完成的,采用评分或投票方式,形成专业结论。评审专家应对其发表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可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第五章 工作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条 省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对中介机构履约过程、专业报告和执业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四十一条 省国资委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座谈询问和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中介机构履约情况和执业过程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评价材料。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行业准则、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情况;
(二)工作方案和保证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到位和工作进度情况;
(四)有无借工作之便,谋取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业务或不当利益。
第四十二条 省国资委根据各类专业报告审核标准,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关注报告依据的合法性、内容的全面性、范围的完整性、数据的真实性、问题披露的充分性、出具意见的恰当性、管理建议的建设性和结论的有效性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审核中发现问题或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补充和解释,必要时成立专家组或另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查。
第四十四条 省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事后抽查,对中介机构服务项目的工作质量进行检验评价。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省国资委、省管企业对中介机构的履职情况和专业报告质量及时作出评价,评价结果记入中介机构业绩档案。
第四十六条 省国资委每年将有关方面对中介机构的评价情况进行综合。综合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作为备选库调整和中介机构选聘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由省国资委稽查办公室视情节轻重调查处理:
(一)项目实际参与人员与合同约定不符,予以提醒警告,拒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二)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拒付服务费用,已支付的如数追回;
(三)泄露委托方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委托人依法要求赔偿,并取消备选库资格;
(四)超出业务合同约定另行收费,或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暂停或取消备选库资格;
(五)专业报告有重大遗漏或虚假记载、严重失实的,委托人有权拒付或追回服务费用,取消备选库资格;
(六)审计报告审核评价不合格的,拒付服务费用,暂停或取消备选库资格;评估报告技术性差错金额每超过资产总额1%的,扣减服务费用20%,扣完为止,两次技术性差错金额占资产总额3%-5%的,暂停备选库资格,技术性差错金额超过资产总额5%的,取消备选库资格;
(七)未经省国资委批准,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私自接受省管企业委托业务的,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发现两次暂停备选库资格;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及其他审计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以前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存在严重问题的,省国资委按有关规定追究中介机构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省国资委和省管企业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审查、评价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省国资委纪委视情节轻重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评审专家在中介机构选聘、审查、评价过程中,有接受贿赂、徇私舞弊行为的,取消专家库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五十一条 省管企业及其人员不配合中介机构工作、提供虚假材料或强令中介机构违规出具专业报告的,由省国资委纪委视情节轻重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省直单位所属企业改制聘用中介机构,按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招标投标工作规则(试行)》(鲁国资督导〔20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鲁国资督导〔2004〕3号)、《省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监督检查规则(试行)》(鲁国资督导〔200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