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资产权〔2009〕79号
各所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1)和《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2)精神,结合我委所出资企业及权属企业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行为
所出资企业是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行为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意见》和《通知》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规范管理工作。一要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各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权属企业的改制,须经省政府国资委批准,其他权属企业改制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职工入股原则上仅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的各级控股、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出资的其他企业股权。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资源类、金融类和拟实施上市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暂不实施职工持股;二要依法规范职工持股形式。国有中小型企业以增资扩股方式实施公司制或股份制改制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职工投资持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的投资活动;三要规范入股资金来源。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四要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企业的行为。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二、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
企业各级党委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意见》和《通知》精神,切实提高对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行为的重要性的认识,认真部署开展对企业职工持有各类企业股权的专项清理。要在对职工持股情况进行摸底的基础上,针对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职能部门,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行为的清理工作。
根据《意见》和《通知》所规定的时限,清理工作的时间安排为: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的制定并抄报省政府国资委;2009年12月底前,完成对《意见》和《通知》所规定的需清退或转让的股权的处理工作,并向省政府国资委报送自查自纠结果和总结报告。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自查自纠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行为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政府国资委将对企业贯彻执行《意见》和《通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反《意见》和《通知》要求的行为;对于逾期不规范有关人员持股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于隐匿持股情况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 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