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有关部门、省直各企业:
为了规范省直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我委下发了《辽宁省省直企业改制财务审计操作规范》(辽国资〔2006〕84号),现针对企业改制财务审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 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备案
省直企业应在改制时,对将要开展的财务审计工作提前到省国资委进行财务审计事项备案,以确定审计中介机构,并在审计后将审计结果报省国资委。
改制企业未按规定到省国资委办理备案前,审计机构不得进行审计。省国资委对未按规定进行审计备案的改制企业审计报告不予受理,并对中介机构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调出省国资委中介审计机构备选库。
二、 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程序
(一)省直企业持省国资委批复的企业改制预案,到省国资委财务监督与收益管理处申请确定改制财务审计机构。省国资委根据改制企业的具体情况,结合企业改制预案批复的内容,提出相应的改制财务审计要求,审计机构在进行审计时对备案要求给予重视和关注。企业改制需要以国有净资产支付或预留职工转换身份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的,需对支付和预留情况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企业改制财务审计机构在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确定。改制财务审计中介机构按以下方式产生(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以同样方式另行确定):
1、省国资委组织招标选聘:
(1)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整体改制及所属重要子企业整体改制;
(2)企业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省直企业整体改制;
(3)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资产重组;
(4)省直企业采取经营层收购或由本企业职工全员持股方式改制;
(5)其他需要招标选聘中介机构的改制。
2、省国资委直接委托。
省直企业部分改制及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其他省直企业整体改制,由省国资委采取在备选库中“循环排序,依次委托”的方式或其他方式确定财务审计中介机构。
(二)企业按规定程序进行财务审计后,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由企业报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初审;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审核后,对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审核的文件,连同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所需附件报省国资委审核。报送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对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的审核意见及申请省国资委审核的文件。
2、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按本文第三项第一款的要求)。
3、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关于审计前后企业净资产增减变动的情况说明及办理意见,应载明:(1)净资产增减的原因;(2)资产损失确认的依据;(3)资产损失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4、企业因改制进行职工转换身份支付或预留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有支付或预留的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离任审计报告。
5、企业改制审计结果公示内容复印件及公示情况
(三)财务审计中涉及需要进行财产损失报批的事项,要在财务审计报告出具前将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报省国资委审批,并将审批的结果作为财务审计报告的一项调整依据。
(四)省国资委对改制企业财务审计材料进行审核后,按企业审计前后净资产变动情况,出具相应的审核意见:
1、审计后比审计前账面净资产减少100万元或10%以下的,省国资委对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出具备案表。
2、审计后比审计前账面净资产减少100万元或10%以上的,省国资委将以批复文件的形式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出具审核意见。
三、省国资委对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审核的内容
(一)审计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改制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审计报告正文;
2.审计报告附件,包括:
(1)审计认定的基准日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附注;
(3)审计调整事项明细表;
(4)审计调整科目汇总表;
(5)审计前后净资产变化的金额及原因分析;
(6)重大调整或披露事项的证据资料;
3.被审计企业审计基准日前三年的财务报表;
4.其它。
(二)审计范围是否全面
1.审计报告基准日期是否与企业改制的基准日期一致;
2.审计范围与改制企业的范围是否一致,控制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及全部资产是否完整纳入审计范围;
3.合并范围内企业财务主附表、报表附注情况。
(三)审计程序是否规范
按照有关要求,审计业务过程中实施的重要审计程序是否到位。针对备案时省国资委提出的改制财务审计要求,审计机构是否给予重视和关注。
(四)审计的账项调整、资产权益变动是否合理合规合法
1.资产、权益减少的事项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合法合规;
2.离任审计企业的经营状况,收入、利润等是否具有真实性、连续性。
四、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结果由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审计公示内容按照辽国资〔2006〕84号第十五条的内容进行。
五、本文件下发后,受理的省直企业改制的财务审计事项,依照本意见进行办理。
附件: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