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资发[2009]7号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市级各有关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制发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产〔2007〕148号)文件。针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
各评估委托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或比选方式择优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并将下列资产评估事项的机构选择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审核,如有否定意见,市国资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1、转让市级企业(不分级次,含子企业及以下企业,下同)国有股权账面净值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且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绝对控股地位的;
2、转让市级企业物权账面值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
3、管理层受让国有股权且受让后拥有相对或绝对控股地位的。
二、加大评估报告审查力度
1、各单位应加强资产评估管理人才的培养,指定具有评估专业知识、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本单位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提高评估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2、各审查单位必须对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查。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审查人员应深入评估现场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3、审查人员应作好评估报告审查记录,对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备案(核准)申请单位进行沟通,并将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上一级审查单位。
4、各资产评估备案单位对要件不齐、评估有效期届满、备案表填制不规范以及评估机构选择等不符规定的项目,不得办理备案(核准)。
三、进一步规范备选库管理
除渝国资产〔2007〕148号文中所规定的情形之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委在五年内不再将其作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入选单位。
1、委托未进入备选库评估机构代为评估,或为未进入备选库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
2、中介机构名称虽然不同,但内部实际控制人相同,对同一经济行为既从事财务审计又从事评估业务的;
3、签字注册评估师未参与评估工作或未实质参与评估工作的。
四、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单位
经研究,现确定17家评估机构作为2009年度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入选单位(附件1)。
五、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工作规则(附件2)。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名单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工作规则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