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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合同、法律纠纷案件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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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资法规〔2009〕105号

各所出资企业:

    为全面了解企业法律风险状况,促进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现就做好企业合同、法律纠纷案件统计分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所出资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目前,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尤其是合同纠纷,绝大部分发生在子企业层面,法律风险极大。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合同、法律纠纷案件统计分析工作对于防范和化解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建立制度,专人负责
    从2009年起,省政府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合同、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建立年度报表制度。各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要加强合同审核,建立合同、法律纠纷案件档案,认真如实填报相关信息,认真撰写分析报告,形成防范和化解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的长效机制。
各企业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照要求及时填报。所出资企业汇总权属企业情况后,根据统计数据对本系统内合同审核情况;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的发案原因、应对策略、处理结果、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形成书面报告,一并报省政府国资委。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年度报表的统计要求

    1、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要将年度报表作为一项重要日常工作抓落实。年度报表是将全年已发生的案件或纠纷按照表1序时填报。
    2、填报表1时,要完整地统计已发生的诉讼(含起诉、应诉)、破产、仲裁、行政复议、调解的案件或纠纷,具体按照填表说明进行填报。
    3、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均应填报表1,集团(控股)公司汇总后的年度报表于次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二)已发生案件的统计要求
    1、为统计分析已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并为准确评估所出资企业法律风险提供数据,省政府国资委对发生在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法律案件或纠纷进行统计分析,按照表2填报。
    2、填报表2时,要完整地统计已诉讼(含起诉、应诉)、破产、仲裁、行政复议、调解的案件或纠纷,具体按照填表说明进行填报。
    3、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均应填报表2,集团(控股)公司汇总后于2010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三)企业合同审核情况的统计要求
    1、为了解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合同审核情况,省政府国资委从2009年起对企业合同审核情况进行统计,按照表3填报。
    2、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均应填报表3,集团(控股)公司汇总后的年度报表于次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四)已审核合同的统计要求
    1、为保证企业合同统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合同审核情况进行统计,按照表4填报。
    2、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均应填报表4,集团(控股)公司汇总后的年度报表于2010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附件:1、      年度福建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已发生法律案件(纠纷)统计表
          2、2004—2008年福建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已发生法律案件(纠纷)统计表
          3、      年度福建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合同统计表
          4、2004—2008年福建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合同统计表

二OO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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