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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省属企业中全面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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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属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辽委办字[2007]12号)精神,在省属企业中建立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制度,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省国资委决定,从现在起,在省属企业中全面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目前,已有部分省属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工作,在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上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并越来越受到有关各方的重视。但从多数省属企业看,还只是在集体合同中对工资进行了约定,而没有签订专项的工资集体合同。各省属企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的关键环节。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调动广大职工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实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使职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原则要求和目标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职工为本,注重社会公平,积极探索以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具体形式。坚持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的集体协商原则,正确处理好出资人、经营管理者与职工之间的关系;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工种职工之间的关系;持股职工与未持股职工之间的关系;按劳分配与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工资分配与企业经济性裁员、再就业安置、保险福利之间的关系等,努力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省属企业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着力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工资分配共决机制。职工代表与企业定期就工资制度、形式、水平、支付及调整办法等进行协商;二是工资合理增长机制。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增长而调整,与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调整变化相适应;三是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支付和工资集体协商履行情况等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渠道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省属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都要层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其中: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参考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重点就职工工资增长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对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要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来源筹措、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对于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企业,要把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作为协商重点;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要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工人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对于实行股份制的企业,要正确处理工资分配、股息红利与劳动分红之间的比例关系,防止利润侵蚀工资或工资分配侵蚀利润;对于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省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增长的幅度不得超过职工工资增长的幅度,逐步缩小企业经营者收入与职工平均收入的差距。

    各省属企业都要在2009年内依法、有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2010年全面完善和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水平。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实效
    省属各企业要切实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规范党委领导、行政主导、工会运作、各方协同、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和《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
企业党委要及时协调工资集体协商中出现的重大分歧,注重普遍性问题的研究解决。要加强对协商代表的保护,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侵犯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

    企业行政方应积极配合工会组织代表职工提出的“要约行动”,尽快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回应,也可以派代表与工会共同起草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双方就商谈事项开展充分讨论。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行政方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合同文本送交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

    企业工会要履行好参与和指导的职责,切实维护职工的收入分配权益。工会干部要加强有关工资分配理论和政策研究,提高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不断扩大职工群众的参与程度,加强对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群众监督。各企业工会要在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代表职工参与集体协商,签订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要积极开展“要约行动”,及时向企业行政方发出工资协商要约;要保证协商过程的规范化和合同文本的规范化,尤其牵涉职工切身利益的具体条款要做到周密严谨,并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工会应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职工公布。  

    四、加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培训和宣传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各省属企业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抓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一支责任心强、专业素质高的协商指导员队伍。要加强对协商指导员法规政策、业务指导等方面的培训,全面提高指导员队伍的政策水平和指导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能力,并面向下级企业扩大培训范围。各省属企业可以参照上述办法酌情举办培训班。协商指导员要参与、指导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政策法律知识服务,帮助企业规范合同文本,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扎实开展。

    在深入推进工资协商过程中,要进一步扩大宣传。省国资委将举办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班,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人员讲课辅导,通过开设企业法人代表培训班、召开企业经营者座谈会等形式,就相关法律法规和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积极意义,与企业经营者进行交流和沟通,提高企业经营者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省国资委还将通过宣传政策、宣传典型与指导工作相结合的办法,把政策法规、协商要求、操作方法、协商程序等宣传到每户企业、每位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群众,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推进营造良好的氛围。

    省国资委将对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等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违反工资协议的企业,将对企业负责人实行问责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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