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资【2007】147号
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湖南省国资委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加快国资委信息化建设进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国资委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具体包括:国资委机房、内外网络、信息安全、办公自动化、国资监管信息系统、数据中心、基础数据库、信息服务系统等信息化硬件软件建设项目。
第三条 指导原则
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加强管理;信息公开,资源共享;需求主导,保障安全”的方针指导下,制定信息化建设方案。
第四条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一)省国资委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化建设重大事项的管理。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信息办),负责落实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决议并处理日常事务。
(二)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我委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实施、保证信息化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信息化建设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信息办按信息化建设规划要求开展工作,按时向委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负责收集和准备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四)信息办根据具体项目明确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全面协调、组织项目建设事项;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和技术管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立项阶段
信息办申报投资预算超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时,依据国资委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项目计划书,同时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技术方案一并上报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 项目招标
(一) 项目实施过程本着公开透明、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湖南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执行。
(二) 为加快信息化建设进度,减少项目建设成本,根据省财政厅《湖南省2006-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第三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规定,50万元以下项目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或邀标等方式。该类项目由信息办制定项目书,组织信息化建设专家顾问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之后,由纪检、财务人员共同参与审核,并将最终结果上报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三) 招投标阶段其它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
第七条 签订项目建设合同
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建设单位出具项目建设合同,经信息办、纪委、政策法规处审定认可,并报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与中标方签订项目建设合同。
第八条 项目建设
(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对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进行统一组织领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信息化项目工程监理资质。
(二)针对应用性较强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信息办可自行组织边建设边试运行的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完善,以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
(三)在项目实施前,施工单位必须提交项目施工方案和计划,并经过信息办和监理公司(聘请监理公司的情况下)审定。
(四)项目设备到货时施工单位必须出具相关材料和证明,信息办负责组织业主代表进行开箱验收。业主代表应包含纪检、财务等相关人员。
(五)项目实施中涉及设备试运行、调试及联调的情况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调试方案及计划,由信息办审定。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出具报告并由信息办验收,确保项目各项指标及性能达到设计要求。
第九条 项目验收
(一)合作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建设,达到验收条件后,应向信息办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完整的验收资料。 验收资料包括备查资料和提交验收组的资料。备查资料主要是设计文档、开发文档和使用维护文档;提交验收组的资料主要是项目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测试报告等。
(二)在聘请项目监理的情况下,先由监理公司签署验收意见,认可后由信息办组织验收。
(三)信息办组织专家、纪检人员等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条 项目总结
(一)信息化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结果应及时报委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和财务部门备案。
(二)项目成果归省国资委及项目建设单位共同享有。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档案、图件、数据、软件等项目成果应及时报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数据经转换和整理后存储到信息中心(数据中心),纸质档案、电子资料介质一并存放档案室。
第三章 项目预算及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管理
(一)信息办根据《湖南省国资委信息化建设规划》及实际情况,在确定年度项目预算安排原则和重点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计划表,经委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委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
(二)项目预算中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支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纳入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三)项目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
(一)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是用于我委信息化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信息化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信息化建设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投入的款项,须经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和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领导批准。财务部门按照项目建设合同规定的期限向项目承建单位支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三)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 项目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全过程由委纪委和信息化建设工程监察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当事人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调整项目预算、终止项目等措施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二)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三)违反财会制度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