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省属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促进董事会、董事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之间建立密切沟通、有效协调的机制,确保董事会、董事的意见和建议能得到出资人的充分听取和尊重,出资人的意愿能通过董事的忠实履职在企业的“三重一大”等重大决策事项中得到充分体现和落实,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董事会试点省属监管企业。
第二条
坚持“多维、双向、对称、及时、充分、有效”的原则,确保董事会、董事与省国资委、监事会、经理层,外部董事与非外部董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等多维主体之间,保持及时联系、双向交流、信息对称、充分沟通和有效协调,促进以董事会建设为中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和有序运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明确沟通协调机制责任主体:
1、省国资委成立董事会工作联络办公室(暂挂靠规划发展处),负责与试点企业董事会、董事的日常联络与沟通,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内部工作流程。
2、董事长负责董事会与省国资委之间的沟通,按照省国资委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董事会向国资委、监事会及时提供信息;代表董事会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负责建立与监事会联系的工作机制,对监事会提示和要求公司纠正的问题,负责督促、检查公司的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向监事会反馈;负责与董事进行董事会会议或相关会议(以下统称为“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董事的意见,并组织董事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每年至少主持召集一次外部董事工作会议,听取外部董事对公司发展、经理层运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外部董事的要求,向经理层反馈,督促经理层整改。
3、外部董事召集人(由担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外部董事兼任,外部董事未担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可以由全体外部董事共同推选一名外部董事担任)牵头负责外部董事与省国资委、监事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4、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董事会与省国资委和监事会的日常联络。
董事会应当确定向省国资委、监事会报送信息的承办机构和人员,规定报送的程序和有关责任。董事会应当就有关沟通事项,确定与省国资委、监事会沟通的董事或其他人员。
第四条
对于依照《公司章程》,需省国资委决定、批准、审核、备案的事项,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条
对于依照《公司章程》,须由董事会制订方案报省国资委批准、备案(包括事前备案特别是事后备案)的事项,以及省国资委对试点企业董事会授权决策的“三重一大”工作事项,董事长、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召集人、外部董事召集人或其委托的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该方案或者决定该事项之前,向省国资委报告并听取省国资委(依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工作联络办公室、相关业务处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等)的意见,并将该意见报告董事会,或在相关会议上发表该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督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即时报告制度,确保上述事件发生后,公司在第一时间报告省国资委和有关政府部门、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并报告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等情况。
第七条
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事件,董事会或董事会确定的机构、人员应当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报告省国资委;由于客观原因难以立即报告的,也应尽可能及早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国资委有关规定向国资委报告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董事长、外部董事认为有必要就有关事项向国资委报告或者与省国资委沟通的,可以随时报告或者沟通。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监事会有关要求报送《企业年度工作报告》等文件,并直送监事会。董事会向省国资委报告的事项及相关材料,同时抄送监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董事就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国资委负责。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通过会议、发送文件、邮寄资料(含电子邮件)、调研、培训、个别沟通等多种形式,向董事会、董事提供有关信息,通报有关情况,了解董事会、董事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董事会工作联络办公室每年年中、年末召开两次外部董事座谈会,集中听取外部董事对国资委以及所受聘企业董事会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试点工作。座谈会可以分企业召开,也可多个企业外部董事一起召开,交流经验。
第十四条
董事之间应加强会议之外的沟通,以提高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效率。外部董事担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外部董事召集人,负责组织外部董事之间的沟通,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全体外部董事参加的会议,就外部董事履职进行沟通交流,就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与非外部董事存在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事项进行沟通讨论。
第十五条
企业董事会、董事应按本办法规范运作、忠实履职。对于违规操作或沟通协调不到位、执行不力的,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