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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指导意见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1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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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如货币、票据等)委托给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活动。为了推动我市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委托理财引发的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现就规范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委托方必须保证委托理财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委托方应树立对委托理财的正确认识,委托理财是为了提高闲置资金利用率、降低资金占用成本,借助受托方的专业优势而采取的一种投资方式。委托方应将用于理财的资金严格限定在闲置资金范围内,禁止随意改变专项资金用途、违规使用资金或使用违规资金进行理财活动,以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委托方应严格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提高理财行为的透明度。各委托理财单位应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在资金合规的前提下,认真评价委托理财收益和风险,并通过本单位一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必要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后,方可进行委托理财活动。同时委托方还应密切关注理财资金的投向,加强检查和内部审计等动态监督管理,提高理财行为的透明度,防止委托理财行为成为单位内部个别人的秘密决策或者被用作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三、委托方应审慎选择受托理财机构,树立风险与收益并存意识。委托方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学习,注意对合同的充分知悉和理解,不得要求或接受受托方承诺保证投资收益和承担投资损失等条款,并且应清醒认识到,在受托机构能够保持其职业操守的前提下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选择受托理财机构时,应本着审慎的原则,对受托方的受托理财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程序和风险管理机制以及在理财市场上的信誉等方面给予重点关注。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委托理财事项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确定用于委托理财资金的规模,尤其是用于高风险理财项目的资金规模,并根据国有资产投资监管的有关规定,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或核准。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也应根据需要对重大委托理财项目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检查、审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五、受托方必须具备监管部门批准的承办委托理财业务资格,方可提供委托理财业务。受托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承接理财业务,建立严格的内控机制,按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客户委托的资产;加强合同管理,应向客户明确详尽地揭示风险,确保客户充分知悉并理解条款的含义,不得通过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虚假陈述等方式变相承诺保证投资收益和承担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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