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
当期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支持配合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开展当期监督检查工作,更好地发挥监事会在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和《关于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湘办发〔2001〕3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并依据《国有资产法》和《公司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并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三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失泄密。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执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遵守企业有关工作制度,恪尽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
第五条 省国资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检查,并作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工作联系机制
第六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
第七条 企业建立与监事会的工作联系机构,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室、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监督协同配合、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及主要职能部门向监事会汇报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与有关人员谈话工作。
第九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与企业商定支持配合具体事项和要求,确定重点联系人负责与企业日常联系工作。
第三章 重要情况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等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企业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做出灵敏有效反应,随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加强企业风险分析,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四章 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列席。
第十五条 监事会列席的企业会议包括:
(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考评会;
(二)年度(年中)工作会议;
(三)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经济形势)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
(四)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列席的有关会议,企业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企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监事会。
第十七条 企业重要会议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报送监事会。
第十八条 对未列席的企业重要会议,监事会应当在会后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资料报送
第十九条 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报送信息资料范围(见附件)、程序及相关责任等,及时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资料,开放企业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企业按照监事会有关要求,做好《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由相关负责人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报送。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及时将有关规章制度、财务和生产经营动态及分析资料等报送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向国资委和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应当同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合理确定资料收集范围和程序,对获取的企业信息资料应当妥善保管、有效利用。
第二十四条 重要及涉密文件资料应编制交接清单,需退还企业的及时办理清退手续。
第六章 协同配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和沟通,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安排等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协调。在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业务约定书中,应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与监事会沟通,将监事会关注事项纳入审计计划,相关工作底稿供监事会查阅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和审计报告阶段,就重要审计事项交换意见的有关会议,应当请监事会参加。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审部门年度或阶段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应报送监事会。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案件及查处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监事会要求自行核查的有关问题或事项,纳入内审、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审计或检查,审计报告及检查结果报送监事会。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支持兼职监事(含企业职工监事)履行工作职责。要严格执行有关回避制度,按照规定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和程序产生兼职监事,兼职监事在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享有监事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交换意见和整改落实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在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前提下,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企业自行纠正和改进的问题,通过座谈会、签发提醒函件以及监事会主席向企业负责人提示等形式,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督促企业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监事会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监管企业应高度重视,加大整改力度,提出整顿意见和改进措施,抓好落实。整改情况应及时报告监事会。
第八章 监事会的工作保障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行政保障,协助做好监事会对所属企业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监管企业要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固定电话、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碎纸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和用品。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企业预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