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资〔2007〕232号
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和省属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推动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现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厅宣传〔2003〕56号)和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宣传工作是指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通过新闻媒体进行的新闻宣传活动。
第三条 省国资委和监管企业新闻宣传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党和国家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和法律法规。
第四条 省国资委的新闻宣传工作由省国资委党委统一领导,省国资委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党委宣传部)(以下简称称宣传处)归口管理。
第二章 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内容
第五条 省国资委及其监管企业对外的重大新闻发布、重要活动、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大典型的宣传报道。
第六条 省以上(含省)新闻媒体、境外新闻媒体到省国资委及其监管企业从事各种采访、广告等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省国资委及其监管企业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的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监管企业内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的管理、指导以及监管企业之间内部媒体建设交流。
第九条 监管企业新闻宣传骨干培训和新闻危机处置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 新闻采访与报道
第十条 新闻媒体采访省国资委领导或向省国资委领导约稿,由宣传处根据新闻媒体的采访要求,报省国资委主管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采访材料由相关处室提供。新闻稿件由宣传处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刊播。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的宣传报道,由宣传处拟定宣传方案,经主管领导审定、主要领导审批后,承办处室提供宣传材料,宣传处组织实施,报送稿件须经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的重要庆典、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事件以及典型经验等的宣传报道,由委相关处室提出宣传计划,报分管领导同意、主管领导审定,宣传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建立新闻宣传报道重点题材报送制度。省国资委机关各处室于每季度第一周向宣传处提报本季度宣传计划,突发新闻题材可随时提报。报送的计划由宣传处汇总,制定季度新闻宣传工作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宣传处要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单位和监管企业的联系,定期向有关新闻单位通报新闻宣传计划及重点报道题材。每年有计划、分专题组织省主流媒体进行一至两次集中采访、宣传报道活动。
第四章 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新闻发布会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设立新闻发言人,由委领导担任。其职责是负责审查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审阅新闻发布会的新闻稿件,确定宣传报道口径,代表省国资委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宣传处长为新闻发言人助手,其职责是负责拟定年度新闻发布计划;负责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的组织协调;完成新闻发言人委托的其它工作。委机关各处室要明确一名新闻宣传工作信息员,负责新闻信息搜集反馈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省国资委每年举行一至两次新闻发布会,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
第十八条 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也可以受新闻发言人委托,由新闻发言人助手或相关处室负责人发布新闻。
第十九条 新闻发布内容由相关处室提供文字稿件,宣传处综合汇总。新闻发布稿件须经分管领导审阅并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条 新闻发布会筹备、新闻媒体记者邀请、新闻发布会的批报和档案管理等由宣传处负责,相关处室协助。
第二十一条 新闻发布会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举行新闻发布会,一般提前10天向宣传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发布会的主题、主要内容、拟办时间、敏感性问题的口径,拟邀请新闻媒体等。宣传处根据申请要求拟定新闻发布会方案,经主要领导审定并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新闻发布会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确保真实性和权威性。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保密规定,做到规模适当,内容准确,内外有别。
第五章 监管企业内部媒体建设及新闻宣传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管企业内部媒体是指监管企业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所办的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站等。
第二十四条 监管企业内部媒体在企业党委宣传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省国资委宣传处和企业所在地党委宣传部的双重指导。
第二十五条 监管企业所办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网站等媒体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重要新闻报道和发表时政性文章必须经企业宣传部门审查,企业党委领导要严格把关。内部媒体中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的报刊如登载重要新闻或发表时政性文章,要报省国资委宣传处审查把关。
第二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参照《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规定(试行)》加强对内部媒体采编人员管理,严格采编人员的素质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监管企业新闻宣传工作是指监管企业通过新闻媒体(包括内部媒体)所从事的新闻宣传活动。
第二十八条 监管企业要重视新闻宣传工作,加强企业新闻宣传队伍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安排等方面要有制度保障,确保企业新闻宣传队伍的稳定性。
第二十九条 建立新闻采访报告制度。省以上(含省)新闻媒体、境外新闻媒体到监管企业的自发采访及其它有偿经营活动,必须向省国资委宣传处报告;监管企业主要领导接受省以上(含省)及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必须报省国资委宣传处备案。
第三十条 建立新闻宣传报道计划报送制度。监管企业每年第一季度第一月要向省国资委宣传处报送本年度对外宣传报道计划,突发新闻题材可随时报送。宣传处根据企业报送计划,综合筛选,确定监管企业年度重点宣传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组织集中宣传活动。
第三十一条 建立新闻危机公关应急机制。企业要加强对敏感、热点问题的宣传管理,制定新闻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措施和预案。对监管企业新闻突发事件和新闻危机的处置省国资委宣传处要主动介入,帮助企业化解新闻危机。
第三十二条 严禁有偿新闻。凡到监管企业以新闻宣传等名目变相拉广告、拉赞助等商业行为,监管企业应予以拒绝,难以拒绝的应当向省国资委宣传处报告。
第三十三条 建立监管企业新闻发言人制度。监管企业新闻发言人由企业领导担任,新闻发言人及新闻发布会有关工作由企业宣传部负责。
第三十四条 监管企业举行新闻发布会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其报批程序及要求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新闻发布由公司董事会指定新闻发言人发布, 有关信息(财务数据、利润等)的披露,要严格按照证券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国资委宣传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