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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资委对直接持股上市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10-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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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探索和创新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对直接持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科学管理机制,增进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间的管理沟通和协调服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促进企业高效、顺畅、有序运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国资委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省国资委与其他股东共同探索,不断完善对上市公司依法实施科学管理的方式、方法,并通过修订公司章程予以逐步规范。

    第三条  省国资委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委派国有产权代表,担任国有股东董事或监事;向上市公司股东会委派国有股东代表(可以指定已派往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也可另行委派)。国有股东代表根据省国资委授权,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上,提出提案,发表意见,按照国有出资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国有产权代表依据公司章程,参加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督与考核。

    第四条  省国资委按照《湖南省国资委相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管理办法,通过对国有产权代表进行监督和考核,以及通过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行使股东权利等方式,实现对所出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国有产权代表的考核工作按省国资委有关办法执行。由国有产权代表担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福利、职务消费等,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考核分配及职务消费等相关办法确定,报省国资委备案,由上市公司支付。

    第六条  对国有产权代表和上市公司的管理、沟通与联络,省国资委、上市公司分别确定省国资委董事会工作联络办公室和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归口联系部门,负责管理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络。在双方归口联系部门的统筹协调下,经双方有关业务部门的实践探索,可就政策法规、日常管理工作等有关事项的沟通,依法建立常态化的对口联系工作机制。

    第七条  产权代表按照《湖南省国资委相对控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湘国资〔2007〕213号),向省国资委提交定期报告、不定期报告。按照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可将应由(首席)产权代表向省国资委报告的公司经营管理日常事务性报告,交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国资委提交,但产权代表个人的述职报告、独立发表的意见等,应由产权代表以个人名义或联署方式向国资委提交。上市公司应明确向省国资委报告的具体事项、报告方式、承办机构或部门等,规范内部工作规程。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为上市公司事前报告事项:

    (一)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国有产权代表和高管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方案或办法;
    (三)国有产权代表认为应当事前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为上市公司事后报告事项:

    (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以及执行情况;
    (二)定期提交公司的季度报告、年中报告、年度报告以及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三)从事证券、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高风险业务;
    (四)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事项;
    (五)公司重大法律诉讼、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违法或刑事犯罪以及其他对省国资委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造成公司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
    (六)国有产权代表的薪酬、福利、职务消费等情况;
    (七)国有产权代表按照省国资委指示对事前报告事项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八)国有产权代表认为应当事后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省国资委与全体股东共同努力,不断建设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强化董事会的职责定位和内部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经营决策作用,落实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团队的选择用人、业绩考核、薪酬分配以及监督执行权,更好地发挥经营团队绩效,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党务、纪检工作按照现行体制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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