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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经营者年薪制:完善分配制度的有效形式

来源:理论网作者:中共中央党校机关党委 杨国民
200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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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有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的现状

    目前已有27个省市下发试行年薪制文件,全国试行年薪制的国有企业达6700多家。如宜昌市90%的国有企业试行年薪制。[1]据国家统计局企业调查总队对北京、上海、江苏、四川、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9个省市国有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的调查资料表明,90年代中后期,9省市国有企业在不同程度上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其覆盖面大约为14%,在全国大约为10%以下。最新调查显示,企业经营者并不满足于“月薪”或“月薪加奖金”的收入方式,期望采用现代企业薪酬制度。其中,“年薪制”是最受推崇的收入方式,选择比重为51.5%。[2]经营者年薪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工资制,目前在我国还处于试点阶段,存在不少问题。(1)年薪制实施对象不明确。(2)“年薪”该由谁来定?(3)年薪制的考核办法不完善。(4)以货币为主的兑现形式,容易导致经营者短期行为。

    二、年薪制的理论基础

    经营者年薪,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对其劳动要素和人力资本要素给出的市场价格。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私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完全由市场决定,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水平参照私有企业来确定。目前,我国处于转轨阶段,经营者收入的市场决定极不完善,只能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经营者的年薪数量,一般包括基本年薪和风险年薪两部分。

    基本年薪,是经营者劳动要素投入获得的报酬。经营者作为企业团队的一员,与其它劳动者一样向企业投入劳动要素,而且是一种复杂的、复合性的、集脑力和体力劳动为一体的生产经营劳动,完成工作定额后,取得劳动收入。经营者投入企业的劳动要素与职工劳动在性质上相同,具有可比性,其劳动要素投入得到的收入即基本年薪,是用来维持经营者及其家人正常生活、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费用。经营者从事劳动的这部分收入应与职工工资挂钩,与经营者岗位相对应,依据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同行业年平均工资、当地物价水平、行业水平、企业规模(销售收入、利税水平、资产规模)等来确定,在企业生产成本中列支,按月支付。依据“按劳分配原则”,给予经营者数倍于职工工资的基本年薪,也是对其复杂劳动的公正回报。

    风险年薪,是经营者人力资本要素的报酬。企业经营者以其管理能力、创新能力、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把各种生产要素按最有效的方式结合起来,实现资源最优配置,这是经营者人力资本要素投入生产发挥作用的结果。企业利润是在经营者对生产要素运用得当、管理有方、经营有道的前提下形成的,是经营者业绩的集中表现。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担风险、开拓市场、锐意创新等活动,与职工劳动相比,性质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依据“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经营者风险年薪不与职工工资挂钩,应与企业利润挂钩、参与利润的分配,上不封顶。因此,对经营者来说,风险年薪是激励因素。目前,我国企业对经营者这部分收入的确定,大多采用几种主要考核指标进行加权计算,即综合指标方法,以企业净资产增值率、利润增长率和人均收入增长率为主要指标,考核企业当年的经营成果;以劳动生产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总资产贡献率为辅助指标,考核企业的发展后劲。例如,武汉市出台的《武汉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规定:经营者的风险收入,根据资产经营责任书中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来确定,当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100%时,风险收入最高可拿到6.2万元,最低为3万元;当综合考核评价结果超过100%时,每超过1个百点,风险收入增加2000元;当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不满100%的,则风险收入为零。[3]

    三、试行年薪制的建议

    我们在分析试行年薪制现状及其理论依据后,从我国实际出发,提出以下主要建议。
     
    (一)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明晰国有产权代表。通过建立国资委,使其依法代表国家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改变多头管理,责权不清的局面,明确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主体,这是实施年薪制的前提。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的确定要分类进行,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可由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牵头组成薪酬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有关的领导、专家、组织人事部门人员以及企业职工代表;对于改制为股份制和公司制的国有企业,董事长的年薪由国资委、国资经营公司决定,总经理的年薪由董事会决定。例如,深圳市将于今年出台包括新修订的《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规定》,明确资产经营公司是“年薪制”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考核、兑现经营者年薪收入。鉴于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现状,经营者的年薪应由国资委确定。

    (二)明确国有企业经营者。尽管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经营者是通过行政途径任命的,实行集体决策、集体负责制,但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在决策中起主要作用,负主要责任。而且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行为最难监督,让其享有年薪,不仅能激发其自身的积极性,同时也有监督其它人的积极性。在企业创造剩余一定的情况下,当一方获得较高收入而拥有自我监督积极性的同时,也意味着另一方失去这种积极性。但是,其它人自我积极性的丧失,可由董事长和总经理监督带来的积极性来补偿,因为对其他人的监督相对容易一些。所以,让董事长和总经理享有年薪有利于提高他们及其它企业成员的“综合积极性”。对董事长来说,主要考核其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率,对总经理来说,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主要考核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完善经营者绩效考核体系。经营者绩效考核方法是否科学、程序是否合理、结果是否真实,直接影响到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及其积极性。针对年薪制,不能用传统的考核办法,要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审核制度。国有企业作为企业,要追求利润最大化,但在特定的条件下,要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和社会目标,这是国有企业特有的功能。政府要建立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有效的补偿办法,以体现公平原则。同时要科学设置经营者绩效考核指标,突出重点,把净资产增值率、利润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上交税利增长率和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主要考核内容,还要参考行业平均效益水平来综合考核经营者绩效。另外,董事会还要聘请有信誉的审计机构,对经营者是否违法违规,资产评估、效益指标是否准确,财务报表是否真实,财务资金使用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坚持先审核后兑现的原则,效益越好,年薪越高;年终审核不称职的,按年薪制要求,该扣除的扣除,该免职的免职,要充分体现年薪制的激励约束功能。

    (四)风险年薪延期发放。为了加大对经营者的约束,年薪中风险收入可以不一次性兑现,而是把其中的一部分作为风险基金存入奖金账户延期支付,当风险年薪累计达到一定数额后,经营者可以取走其中的一部分,但大部分继续留在账户中,如果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亏损或效益下滑,则要按规定从该账户中扣除部分奖金,这样,奖金账户的资金很可能减少甚至出现负数。

    (五)将年薪转化为股权。年薪制虽然加强了经营者的风险意识,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经营者短期行为问题。如果把其中的一部分现金转化为股权,由经营者持有,既降低了企业对经营者庞大现金的支付,又相当于将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发展捆绑在一起。在此基础上再建立非上市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后,例如在任期结束离开公司时,将股票回购给公司。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在规定条件下,经营自己的股票,有利于经营者行为长期化。从而更好地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文章来源:《理论前沿》2003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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