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司章程行权,而不是按行政手段办事,将是国资委规范其股东行为方式正确而重要的选择
党的十六大所确立的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给我国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步伐正在加快。但如何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七大继续“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的精神要求,却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极为关注和重视的大事要事。
笔者通过近几年来主持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一系列国资国企咨询研究项目,结合这一时期对新国资管理体制运行状况的跟踪研究后发现:运行5年多的国资管理体制如今正处在改革的深水区,“改革精深处,细微见真功”,因此,一些“细微”之处的努力,才是完善国资管理的根本之道、关键之道。
这些“细微”之处,尤其体现在国资管理的观念、理念认知上。笔者将其概括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即注重资本而非资产管理、注重权利而非权力管理、注重董事监事而非企业负责人管理、注重按公司章程而非行政手段管理。
资产和资本不是一对相同的概念。但现在全国国资系统对“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的运用很模糊、很混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资委在正式报告或文件中经常是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和保值增值国有资本提法不分、管理国有资产和管理国有资本行为不清。事实上,资产所有权在企业,而资本所有权在出资人。因此,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委,应该管理的是国有资本,而决不是国有资产。
与资产和资本不一样,权利与权力差别也很大。权利属于法律上的概念,权力则是政治上的范畴。依据公司法和国资法等法律法规,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的应是股东权利。就是说,国资委之于企业董事会的行为,一定是且只能是基于股东的权利。反之,一切非基于权利的行为,无论源自国资委本身还是党政机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都将被视为权力使然。鉴于当前国资系统“权力”侵蚀“权利”现象较为普遍和严重,笔者认为,肃清一切“权力”所为、确立股东权利行为,将非常关键。
“企业负责人管理”这一表述,对于全国已经完成公司制股份制改造的绝大多数国有企业来说,已经变得不适时宜。特别是建有董事会制度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法将比企业负责人来得更加合法、明确。而对于作为股东的国资委来说,管理董事、监事也将比管理企业负责人显得更加合乎法理与逻辑。
因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对于国资委来说,虽说出资企业的资本是自己的,但企业却不是自己的,故国资委只能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来表达资本意志。由于公司章程作为企业宪章,是规范股东(会)与企业董事会等关系的根本大法,又由于新修订的《公司法》为实现企业章程“高度个性”、“高度自治”而赋予企业制订章程时的多项规定权,更由于企业章程的法律效力高于国务院国资委所制定的一切指导文件或办法,甚至高于国务院所颁布的行政法规,因此,按公司章程行权,而不是按行政手段办事,将是国资委规范其股东行为方式正确而重要的选择。
最后,为有利于做到转变观念,深化国资管理,笔者认为,当前最需要的是首先做好两个基本转变。第一,转变“国有企业”称谓为“国家出资企业”提法;第二,转变“企业国有资产”叫法为“企业国有资本”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