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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当依法进行

来源:半月谈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教授 常凯
200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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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半个月的时间内,国内相继发生了两起抗议不规范改制的大规模的工人集体行动:吉林通钢事件和河南林钢事件。如果简单地用“不明真相的群众”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显然难以说清引发如此规模巨大的集体行动的真正原因。如果说林钢事件是受了通钢事件的影响,但如果没有相同的背景和相同的诱因,这种事件也是无法“拷贝”的。

    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在林钢事件处理的批示中,分析了这类事件的性质和原因:有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民主程序不健全,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充分讨论,也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引起职工的质疑和不满,要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应该说,这一分析很中肯。国企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但这一改革必须依法推进。所谓依法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实体规则上不得侵害国有资产和职工权益,二是在程序规则上必须遵循相应的民主程序。其中程序规则是实现实体规则的保证。

    通钢和林钢改制均存在三大问题

    遗憾的是,在国企改制中,有相当的企业未能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一系列有关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不规范改制是国企改制过程中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通钢和林钢的改制,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不规范行为。

    首先,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据报道,整个通化集团当时估价仅为38.81亿元,国有资产被严重低估。其中连年投入巨资维修,至今仍“完整如新”的作为通化钢铁厂主体炼钢设备的1、2、3号三座高炉,因为到了折旧年限,当时竟被估价为零。而建龙入股通钢的资产,则被有意高估,而且精于“资产运作”的建龙,通过腾挪转移等手段,实际投入也并未真正到位。而林钢的拍卖过程,更耐人寻味。这次拍卖会实际上只有一家买家即凤宝钢铁,而且拍卖价格实际上也是由凤宝钢铁在控制。在买家的要求下,拍卖价两次降价,从3.294亿元降至2.5999亿元,以低于底价19.6%被凤宝钢铁拿到手。

    其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被侵害的劳动者权益分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个部分。在实体权利方面,主要是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利和劳动分配的权利,在程序权利方面主要是劳动者的民主参与的权利。通钢在改制过程中,按照私企建龙集团入股通钢必须“减员增效”的要求,于2005年9月大面积裁员,共有7000余人被内退和下岗,占全部职工的三分之一。而如此之大的裁员举动,广大职工毫不知情,甚至通钢改制的人事组长事先也不知道。大批工人下岗,在岗工人的收入也不断下降,但是,作为企业高管的收入却急剧上升。在新的管理和分配制度下,一个处级高管人员年薪可以达到30万元甚至更高,是普通员工的10~15倍。建龙派任的通化钢铁公司副总经理陈国君,年薪高达300万左右。除此之外,通钢改制实行高层奖励持股,奖励金额9000万元,占总股本的2.57%。而职工持股却没能进入改革方案。这种改革方案和分配政策,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分配不公和两极分化。而林钢自2008年启动改革以来,存在长期拖欠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和福利、欠发医疗和养老保险等问题。工人们反对私企凤宝公司收购企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一公司在当地是以欠薪、不上社保和苛待员工著名。

    第三,改制过程中暗箱操作,拒绝通过民主程序决定改制方案,在程序上不规范。吉林省国资委发布的通钢改制方案,不仅没有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甚至连通钢集团党委和领导班子都不知情。而林钢现行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以及拍卖活动,也都没有广泛征求工人意见。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工人利益牺牲的国企改制,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正是上述改制中的不规范行为,引发了通钢和林钢工人大规模的集体行动。劳动者在权益屡屡被侵害又得不到救济和解决的情况下,最终选择了通过集体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和表达自己的诉求。所谓集体行动又称产业行动,通常是指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在无法通过谈判协商等途径达成一致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劳动者(或者雇主)一方集体采取的向对方施加压力的行动或措施。集体行动的主要手段有罢工、怠工、请愿、示威等。我国法律对于集体行动没有禁止性规定,所以工人的集体行动并没有触犯我国的法律。避免工人无序的集体行动,需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克服和杜绝出现引发工人集体行动的原因方面。

    需要指出的是,改制过程中的矛盾关系处理,并非只有劳资两方,作为改制主导方的政府部门责任更加重大。或者是由于认识偏差,或者是由于利益驱动,一些地方在改制中竟然出现了官商合流共同对付工人的不正常局面。“国资委”变成了“私资委”,工人捍卫国有资产和自身权益的“国有情结”,被当成改革的阻力。对这种不正常和不健康的现象,必须予以反对和遏制。那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工人利益牺牲的国企改制,不能再继续下去了。对于改革中的政策偏差和不规范行为,需要适时予以纠正,河南省委、省政府就林钢事件提出的“改制暂停,有关企业出路和职工利益等问题,由林钢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决定”等六条意见,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和要害;对于不规范改制的幕后交易和利益关系,必须要严肃清查。

    引导工人集体行动有序化和规范化

    在通钢事件和林钢事件中,成千上万的工人在短时期内自发地形成团结的力量来集体表达自己的诉求,实在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因为缺乏正常的沟通渠道、没有制度性的救济途径。在改革之初,工人们对于不规范改制的现象,或者还没有意识到,或者还抱有一种美好的愿望,因而他们容忍下来。但30多年的改革历程,已经大大提高工人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行动意识,对于那种不规范改制的行为,他们已经无法容忍。不规范改制的要害是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职工权益以实现财富的非法积累。正是这种不规范的企业改制成为引发工人集体行动的直接原因。

    当前我国出现的工人的集体行动基本处于自发的和无序的状态,如果控制不好还有可能产生暴力化的倾向。但工人的集体行动和暴力化倾向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因此在处理上要采取不同方式。对于蓄意制造暴力的有关人员,当然要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但是对于参加、发起和组织工人集体行动的人员,则要通过规范、引导和教育的方式,提高他们的认识和觉悟。更重要的,是返还和保障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让他们真正享有知情权、组织权和参与权,引导工人集体行动有序化和规范化。但不能简单化地随意动用国家机器来惩治参加集体行动的工人。

    对此,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提出:从现在开始,凡企业改制重组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否则无效。全国总工会也发文,规定企业改制重组未经职代会通过视为无效。如果政府和工会的这一要求能够真正落实,不规范改制的现象则有可能得到遏制,自发无序的集体行动也才有可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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