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的职务犯罪在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总数中占相当大的比重,这个问题值得关注。最近,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邹韶禄、原副总经理余卫平、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汪建伟等人贪污、受贿腐败窝案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该案涉及违纪违法人员70多人,涉案金额高达20余亿元,邹韶禄等人的行为,给云铜集团的发展带来严重危机。参与办理该案的有关人员认为,该案折射出当前国有大型企业高管腐败犯罪的新趋向:涉案人员集团化、作案手法专业化、利益关系交织化等。
云南省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云铜腐败案是云南省近年来查处的最大的一起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严重腐败案件,案情错综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云南省纪委、监察厅在《关于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邹韶禄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通报》中称,邹韶禄、余卫平、汪建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是一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内外勾结、贪污受贿,严重侵蚀国有资产的重大典型案件。《通报》表示,这起案件影响极其恶劣,教训十分深刻。“邹韶禄、余卫平、汪建伟等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既是个人造成的,也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缺失等原因有密切关系”。
古井集团腐败窝案、轻骑集团腐败窝案、北京城乡建设集团腐败窝案、云铜集团腐败窝案……近年来,国有企业高管大案要案频发的现状表明,加强对国有企业高管的监管已经刻不容缓。众多腐败窝案引起人们对国有企业领导人权力制约与监督问题的重视与深思。国务院国资委主要领导日前在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表示,很多企业还是“一把手”体制,这是发生腐败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
要根治国有企业高管腐败的病灶,自然离不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等宏观方针。笔者认为,在不影响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权的前提下,应该多管齐下构建国企高管权力监督体系。具体而言,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软硬结合,即把理念与制度两个元素统一起来、结合起来,以正当而又符合人的自然本性的权力制约监督理念指引权力制约监督制度的构建、实施及完善,用制度来体现和强化先进的权力监控理念。软硬结合也就是虚实结合,理念是“软”和“虚”的,制度则是“硬”和“实”的,二者同样重要、缺一不可。国有企业违法乱纪问题与腐败犯罪现象的存在,除了当事人的贪欲与邪念等主观因素外,也与对高管权力制衡的理念定位偏颇及相应的制度设计误差有关。制度背后的理念出现偏差,执行制度的效果就不会理想,甚至南辕北辙。例如,我们至今仍未建立起合理的制度来确立国企高管薪酬待遇的依据及标准,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得依国际惯例综合考虑经营者工作实绩、企业营利方式(依赖市场竞争还是凭借垄断优势)、企业股权结构(集中还是分散)等因素。防范国有企业高管腐败问题,要在权力范围清晰明确、企业经营信息公开透明、企业重大交易事项决策民主、公司制企业决策权与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分工制衡、权力运行程序严格有序等关节点上确立理念、创新制度。
第二,德法同治,即用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两个标准来对国企高管行使权力的活动进行监督。在我国,国有企业高管特别是老总的身份极为特殊:是手中直接掌管或控制大量公共财物的国家公职人员,属于法理上所谓的“准国家工作人员”或刑事法律中“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企业领导干部。一旦贪欲之门洞开,他们的权力炙手可热:企业合作经营、原料采购和供应、工程设计及承包、土地使用权转让、资金使用、资金支持、预付货款、偿还贷款、工程款拨付和结算、干部任用等事项,都可能成为敛财的时机或工具。这样的人员既可能自己腐败,也容易拉别人下水、使他人腐败(如为达到个人或单位目的用公款行贿)。鉴于此,强调国有企业老总具有很高的职业道德意识和极强的法治观念是非常必要的。
第三,内外协力,即从国有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两个层面对国企老总的职务活动实施监督。内部监督就是发挥企业党组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组织的职能优势,乃至依靠职工个人的胆量,敦促企业领导层人员遵纪守法,自觉将挂上墙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外部监督是指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执法机关的监督,如国资委、审计、财政、税收、监察等部门的执法监督,也包括与企业发生交易关系的各方利害关系人。内外协力的原因在于:内部监督的好处是近距离、准确真实、及时全面,难点是容易形成利益同化或利益共谋现象,或发生分化收买、压制打击报复等问题。当老总或“一把手”将企业折腾成自己的“独立王国”时,就会无人(敢)监督,内部监督几乎就是空谈。外部监督的优点是监督主体多元、监督者价值中立、监督者一般能够免于被监督者的利诱胁迫等,但是不足之处也很明显:时效性差、远隔间接性、调查与了解真相的成本较高、存在“局外人不管他人事”心理等。
第四,上下联动,即从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的上级(司)和下级(属)两个维度考虑对高管们的权力进行监督,也可以称为上面监督和下面监督。一般而论,下面监督的成立和成功取决于如下几个因素:监督者的勇气、被监督者的习气、企业内部的风气、旁观者的正气,其中关键是老总要有足够宽广的胸怀接受来自于弱者下属的监督。诚然,下面监督难度不小,但决不是不可能存在或养成。而来自上面的监督,比如企业主管部门、法定的政府监管部门、掌管国有企业干部任免权的组织部门以及这些部门领导人的监督等,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是最为有效的,也是最具权威性与威慑力的,其监督效果往往立竿见影。实践中要尽可能多地实施上面监督,特别是制度化长效性的上面监督。
第五,奖惩并举,即采用奖励和惩罚两种机制对国有企业高管经营管理绩效进行评价,借此在实施激励与惩戒机制的同时客观上也明晰了权力行使的边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不同于政府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经营信息可能瞬息万变,法律或企业章程赋予高管特别是老总很大的权力是正当的,“一把手”在经营危机时对企业事务实行“集权管理”或临危专断也是能够容忍的,但从长远看,权力与能力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伴、权力与绩效挂钩是天经地义的。如果大家干与不干、干多与干少、干好与干坏一个样,或者只奖不惩、只惩不奖,甚至奖惩倒挂,所谓最大限度调动企业各方面积极性的要求只能是奢望。因此,建立一套公平合理、科学可行的国企高管业绩考核制度,并通过严格实施将考核结果作为高管奖惩及职务任免与进退、升降的重要依据,也能够达到制约与监督企业高管权力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