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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来源:《产权导刊》
201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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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这就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除可协议转让外,都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下公开进行。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也由此有了法律依据,同时,也相应地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

  从整体上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无疑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等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客观地说,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起步较晚,尚处于层次不高的初步发展阶段。从全国范围来看,产权交易机构数量较多,交易市场相对分散,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规则亟待规范,整个市场潜伏着较大的风险,急需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防范,确保整个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工作,除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有责任出台政策、措施,引导、规范市场行为外,更多的工作实际上责无旁贷地落到了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的肩上。

  从实务层面看,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的风险防范工作,可从以下诸方面着手展开:

  1 建立专门机构,完善规章制度

  产权交易机构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立专门的风险防范内设部门,比如,可设立风险控制部、法律事务部或者合规审查部,大力引进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人员充实到这些部门,以加强产权交易机构内部的风险控制力量。产权交易机构风险防范内设部门主要履行合同审核、交易鉴证、规章制定、交易监督等与风险防范有关的职能。

  此外,产权交易机构可结合实际,制定并完善产权交易机构内部风险防范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全员风险意识,明确各岗位的风险防控职责,将风险防范责任细化、分解到各层级工作岗位,强化交易项目全过程的风险跟踪、分析与控制,建立健全交易项目风险评估制度,从制度层面预防和控制各类潜在的风险。

  2 强化培训学习,提升防范能力

  需要强调的是,产权交易机构设立了风险防范内设部门后,并不等同于其他部门就可置身事外了。实际上,更多的风险防范工作应当由具体承办交易项目的从业人员承担。比如,在进行意向受让方登记时,产权交易机构从业人员对其资格审查就应当专业、细致,严格审查提交的营业执照是否已过有效期限,是否通过了当年工商行政部门的年度检查。再比如,当法院依职权到产权交易机构调取涉诉证据时,对于向法院提供的相关材料,当与本产权交易机构无实际关联时,不可轻易在材料上盖章确认,否则就可能引发风险。

  为全面、系统地提高从业人员风险防范能力,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产权交易机构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面向从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知识培训,这无疑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同时,积极鼓励从业人员通过自学等方式,充实法律等专业知识,提高理论水平,进一步增强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能力。

  3 总结经验教训,全力规避风险

  历史是一面镜子,不论经验抑或教训,都是一种宝贵的财富。这也启示产权交易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重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有鉴于此,产权交易机构可经常性地对前一段时间开展的交易项目中有益的经验加以总结。特别是要把那些竞价率、增值率高、社会反响好的交易项目作为典型案例,重点研究个中经验(特别是风险防范方面的经验),吸取精华,作为后续工作的借鉴。

  对于工作中的教训,务必正视,不容回避。若出现已经引起诉讼的交易项目,更应举一反三,避免重蹈覆辙。比如,产权转让公告的措辞应当准确,切莫模棱两可,以免为后续工作带来隐患。

  4 紧抓防范重点,坚持“与时俱进”

  随着产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风险防范的难度也随着增大。千头万绪中,要善于抓住风险防范工作的重点。比如,严格审查交易标的是否存在禁止交易或者限制交易的情形,转让方是否完成交易挂牌前的前置审批程序;严格履行产权交易机构对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核职责,杜绝产权交易合同中的违法违规或者显失公平的条款等等。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停滞不前的,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也不例外。产权交易机构的风险防范工作也要做到“与时俱进”,要根据不断变化着的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思路,研究新的对策,采取新的措施,确保风险防范工作取得切实的效果。比如,实际工作中,在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上,出现越来越多的不同意见,这也连锁反应地影响到了整个交易程序,给工作带来了较大的被动。针对这一新情况,风险防范工作就应当重点研究如何精准地界定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格,提前做好预防工作,以有效规避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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