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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反腐深层次的难点与对策

来源:理论网作者:中央党校党建部党建原理室主任 王金柱
201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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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放。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和主导力量,也是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领域和特殊地带。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是国有经济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是净化党风、政风、企风和社会风气的需要,也是保护企业干部政治生命安全的需要。

  一、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全面提升的同时,反腐败形势也趋于严峻,腐败案件时有发生,少数领导人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违规决策、非法拆借资金、擅自从事高风险投资,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出现这些问题,折射出企业内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缺失,也折射出企业日常管理中预防和监督机制的缺位。主要体现在如下两方面:

  一是权力运行不规范、不公开、不透明,造成企业内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缺失。权力没有置于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而是发生变异,形成权力自由化、权力个人化、权力商品化的怪现象。这就没有从源头上和机制上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造成对企业主要领导监督的缺失或弱化,特别是一些领导随着个人业绩和威信的提高,俨然就是企业的“土皇帝”,开会“一言堂”,决策“一手拍”,用人“一句话”。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走走过场;任期审计、任中审计、离任审计流于形式。更有一些同志重经营轻廉政,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有的企业领导人甚至政府主管领导同志有意无意认为:企业的主要任务是经济发展,廉政建设是党政部门主抓的工作;企业生产经营是硬指标,而反腐倡廉建设是软任务。担心廉政建设会影响经济发展,担心廉政建设会影响投资环境,担心廉政建设会束缚手脚。结果造成了经济工作和廉政建设“长短腿”现象。还有的企业领导同志重放权轻监督。急于创效益创利润,急于出政绩保增长,急于打造“旗舰”企业、一流品牌,所以,通过层层放权来强化激励机制,却疏于对企业各级经营管理者的经营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形成权力运行中的漏洞。

  二是企业日常管理中预防和监督机制的缺位,对腐败和违法违纪现象没能及早发现、及早提醒、及早纠正。有的企业重业务轻监督。要么企业监督机构形同虚设或者根本未设,造成无人监督;要么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或缺乏操作性,造成无据监督;要么企业干部或专权或钻研或弱化监督,造成无力监督。不少国有企业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尽管很多,检查考核也很频繁,但落实制度的效果不是很明显。有些制度的建立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依葫芦画瓢的多、结合实际工作的少,流于形式的多、实用管用的少,针对性不强,操作性不强;另外,普遍执行不到位,不加强检查考核,没有形成闭路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最终造成了管理上有漏洞,执行上有偏差,客观上给腐败分子有可乘之机。有的企业重用人轻育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国有企业需要优秀的领导班子、优秀的经营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优秀的员工队伍。但有的企业只重才不重德,只注重了用人而不注重育人,疏于用人前、任用中、用人后的考察和培养,不仅误用了一些品质低下的人员,也使一些原本优秀的人才也走上了“下坡路”。有的企业重业务轻理论。国有企业不能一味“埋头赚钱”,还要“抬头看路”,要准确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把握国有经济的责任和定位,正确处理好业务工作与理论学习的关系,但是不少同志对理论学习有模糊认识,致使企业对政策理论、党纪党规的学习以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浮于表面,“认认真真”走了过场。有的企业重创收轻节俭。不少国有企业注重收益的同时,忽视节俭,滋长了奢侈浪费之风,胡支乱花。或以润滑关系、拓展人脉、加强沟通、联络感情等名义,大搞应酬宴请、送卡发钱、相互慰问。或利用关心职工、提高效率等名义,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滥发奖金和津贴。或以开拓市场、开阔眼界的名义,组织各种“福利性”的学习、考察活动,借机进行公款旅游、购物和娱乐,使用公款购置商品归个人使用,等等。

  二、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现存问题的成因分析

  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现存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情况也比较复杂,大体上有以下两大方面的深层次根源:

  从微观看,国有企业易发腐败是国有经济固有的产权特点所致。国有经济真正的“自然人”所有者是全体国民,但是这些最终所有者是不到位的,也对国有经济没有任何产权主体的制约,对“自己的”资产和资产的经营者既不能“用手投票”,也不能“用脚投票”。这就出现所谓的产权主体“缺位”、“虚位”、“不到位”。主要弊端是国有企业会出现“外部人干预”和“内部人控制”,所谓“外部人”主要是政府国有经济管理机构或出资人代表机构,也包括直接插手企业的高管任命的组织人事部门。所谓“内部人”就是指获得上级授权的企业“领导班子”。按照一般的经济通则,不同的产权安排会出现不同的结果: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既图省钱又图成事,效率效果兼顾;花自己的钱,办别人的事,往往只图省钱而不在乎成事,重效率不重效果;花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既不在乎图省钱又不在乎成事,效率效果兼不顾;花别人的钱,办自己的事,不图省钱只图成事,不重效率只重效果;从国有经济产权特点看,大致相当“花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或者办自己的事”,不图省钱,所以效率低下,浪费较重。只图成事,追求上级的考核指标和吸引眼球的政绩,若只重一己私利,就是腐败了。由于国有经济最终所有者“缺位”,所以监督也必然缺位。这就使国有企业缺失了一个最有力的监督主体。

  从宏观看,中国现阶段政府在社会总财富中直接控制的经济资源偏多、国有经济所占的比重偏高,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管这些财富已力不从心,造成腐败现象难以有效遏制。我国由于计划经济的历史原因、由于急于赶超和推进现代化进程,政府直接或间接掌握了大量的经济资源和社会财富,这有其历史必然性和现阶段的现实合理性。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上而下监管和运营这些财富、避免腐败的难度越来越大。因为,市场经济形成一个庞大的、多层次的、无孔不入的权力“套现”市场和“化公为私”的市场。计划经济条件下官员的权力也很大,但是通常异化成形形色色的特权和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如果向国家财产或私人口袋“伸手”,“被捉”的可能性很大。而市场经济根本毋庸“伸手”,尽数送上门来,各种腐败行径和化公为私的手法花样翻新、层出不穷,自上而下监管难乎其难。对权力集中的领导者,还出现“上级管得了,却看不着;同级看得着,却管不了;下级看不着,也管不了”的信息不对称和制度失效的情况。

  从现实情况看,上述两方面腐败根源在企业改革、运营和监管中以种种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了腐败发生的空间。一是国有经济改革“换汤不换药”。绝大多数国有企业虽然进行了公司制改革,但不少企业只是“新瓶装旧酒”,国有资产依然“一股独大”,公司制企业内部以“产权多元化”为基础的权力制衡监督机制没有形成。甚至一些新的问题:有人认为产权清晰了,权力自然大了。比如有的企业领导干部把自己的“一支笔”任意扩大,造成一些违纪律和腐败问题。有的企业领导手上要有点“活动经费”。纪检部门对此往往也马虎从事,结果引发诸多问题。有人认为企业改革了,有些问题可以突破。比如对业务招待费管理放松限制,造成数额巨大的支出。有人认为体制转换了,有些问题可以不究。有的企业尽管改制了,但不少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心态依然是“背靠国有大树好乘凉”,或者在业绩驱动下“成则王后败则贼”,有时为了达到经营方面的目的,不惜采取违法违纪的手段,不管不顾企业经营风险。二是政企关系难理顺。尽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往往依然受政府牵制太多,而政府部门职能转变滞后,兼具“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身份,使得政企关系、政资关系、党企关系更趋复杂,动辄控制企业改革改制、操盘兼并重组;动辄插手企业经营、直接发号施令;动辄调整班子、调动干部;动辄“以升代奖”“以罚代管”。多数国有企业时不时地要对政府权力部门进行公关、润滑,否则会处处受阻、步步为难。这种政企不协调的关系,助长了企业内部的送礼风、宴请风、公款消费风等歪风邪气,也极易产生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成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一大隐患。三是重点领域监督制约不到位。一些国有企业内部权力过分集中,权力配置不合理,领导干部和重点部门、重要岗位的权力过多、过大、过分集中,企业领导主要对上负责,导致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现象发生。对企业决策、投资、兼并重组、采购、工程招投标、选人用人、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的监督力度不够,缺乏行之有效的办法。四是评价考核不科学。一般对企业的效益评价都是以产值、利润指标完成情况为主,而对其它方面的评价体系不完善,造成对企业的资产经营状况不能及时掌握,致使一些经营方面的漏洞也难以及时发现。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社会效益的评价也缺乏统一的标准,往往是只要完成产值和利润等指标,就能“一俊遮百丑”。现在有的大型企业由组织部管企业领导班子的主要干部,按照“政治家的要求标准+企业家的经营才能”加以考核,处理不好也容易刺激企业领导的“政绩工程”和“短期行为”。这些都给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留下了不小的隐患。

  三、预防和遏制国有企业腐败的思路和对策

  从长远考虑,要预防和遏制国有企业腐败,必须标本兼治,既要深化国有经济改革和推进民主进程,又要健全完善各项监管制度,抓住关键和重点,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一)必须坚定不移地深化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改革。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必须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以财产变革为核心的经济改革:第一,从宏观上继续调整和收缩国有经济的布局和覆盖面。减少政府和执政党控制的经济资源。国有经济要从“大而全”走向“少而精”,从覆盖各个领域收缩和集中在安全性、公益性和自然垄断性等领域发挥主导作用;而千千万万的民有经济应当在市场经济的一般性、普遍性和竞争性领域里担当起经济增长、发展和创新的主角。第二,从微观方面继续推进大量独资或“一股独大”的国有企业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组织形式股份化,运行方式市场化。同时,大力推进原有体制外非国有经济、非集体经济的大力发展。并推进这些企业财产结构多元化,经营管理社会化,财产组织股份化。第三,对于预防和遏制腐败,尤其重要的是要从根本上改变国有财产主体不明确、国有财产主体错位和权、责、利不对称的问题。

  (二)必须双管齐下推进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的进程,根治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监管缺位的问题。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不是政府,也不是国家,而是全体或部分国民,这一点现在是明确的。国有资产采取层层“委托—代理”的方式,由“国民”→“政府”→“企业及企业经营者”,这一点现阶段也是不可避免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的“症结”性问题:一方面,政府到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需要继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分极所有的出资人制度,使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这有助于解决“政府”到“企业及企业经营者”这“后半条”委托代理链脱节问题。另一方面,“前半条”委托代理链(就是从“国民”到“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没有形成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没有形成所有者行使权利的有效机制,导致国有经济的所有者事实上的“虚拟”状态。委托代理不能失控,放权不能无权。上市公司的中小股民也是“委托—代理”和放权的,但他们有“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的权利,特别是“用脚投票”,可以维护所有者权利的最低线。而国有经济的所有者——全体国民——走不掉,也无从下脚。因此,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改革要彻底进行下去,要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必须推进民主进程,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双管齐下,全体人民要有行使国有经济所有权的具体途径,在现有体制下,要通过授权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和各级地方人大行使国有经济的最终监管权,人大建立专门的委员会负责此事,国有经济经营状况和变更(除涉及商业秘密外)必须公开透明,人大对政府以及国资委要形成真正的委托授权关系。同时,减少政府直接控制的经济资源和社会财富、降低国有经济所占的比重。并通过推进民主,建立自下而上的监管国有经济的有效机制,国民以及人大代表对国有经济的运营和领导班子产生,必须具有真正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最终通过自下而上的社会监督,有效避免国有企业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解决目前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除了从产权和民主方面入手,还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主要内容有:

  一方面要着眼于制度。要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基础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树立和维护制度的权威。要形成一整套严密、科学、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一是要强化决策类制度。如企业“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强化对企业的重要人事任免、重要工程项目、重要工作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使用的管理。二是要强化程序类制度,如企业领导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资金预算管理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等。三是要强化监督类制度。如工程建设廉洁协议和准入制度、会计委派制度、招投标监督制度、企务公开制度以及重要岗位人员交流制度等。四是要强化考核类制度。如企业领导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廉政档案制度、离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制度等,通过严格的考核将隐患发现在萌芽状态、处理于未然之间。五是要完善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度。要把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与经济工作一同安排、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把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和任务进行层层分解,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责任体系。推行主要领导“一岗两责”,既要对行政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党风廉政工作负责;领导干部个人收入既与经营业绩、又与廉政情况直接挂钩。同时要建立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企业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鼓励敬业者、激励观望者、教育落后者、惩治腐败者。

  另一方面要着眼于关键人、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对这些方面的监督应该作为重点,企业党组织和监督机构要按照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等要求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加强对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同时要把涉及人财物管理等关键岗位和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招投标、采购等关键环节和领域作为监督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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