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后产能存在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二氧化碳排放多、安全保障差等问题,是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的突出表现,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都强调要淘汰落后产能,“十二五”规划纲要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把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落到实处,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和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要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淘汰落后产能,必须秉持新的理念、形成新的机制。
落实企业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主体责任。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在生产经营中,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断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强技术改造,提高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水平,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市场竞争在淘汰落后产能中具有重要作用。应进一步改善市场环境和竞争秩序,在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新兴产业和先进产能,淘汰落后产能。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健全能够灵活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为企业发展节约资源、清洁安全和附加值高的先进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创造条件。
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应严格执行国家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清洁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努力形成“守法者得到保护、违法者受到惩戒”的局面,迫使落后产能尽早退出市场。加强各方面的执法检查、节能减排检查和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经济手段是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重要措施。中央财政应继续安排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支持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特别是通过增加转移支付的方式,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支持和奖励力度。各地财政也应积极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可以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加大各级财政对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促进企业提高技术装备和工艺水平。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困难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国内市场需求,严格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
把就业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就业是民生之本。应认真落实落后产能企业的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给职工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千方百计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为他们提供生活保障。各级财政应当增加资金支出,帮助解决落后产能企业转产和职工安置等问题。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和发展新兴产业特别是服务业结合起来,为下岗职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和搞好职工技能培训结合起来,提高下岗职工的就业技能;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起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解除职工后顾之忧。
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片面追求GDP增长是落后产能长期难以淘汰的重要原因。应坚持以全面的观点看待地方政府的政绩,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既看经济指标,又看社会指标、人文指标和环境指标;既看经济总量和增长速度,又看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既看当前的发展,又看发展的可持续性。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引导地方政府彻底转变片面追求GDP增长的传统观念,更加主动地淘汰落后产能。地方各级政府应健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完成国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有关方面应每年公布各级地方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以及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等,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