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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文稿:国有企业是与民争利还是为民谋利?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作者:吴 强
201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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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国有企业饱受争议,国企“与民争利”的观点在众多媒体中频频出现,似乎已经成了不争的事实。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于如何看待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以及国有企业是否“与民争利”等问题,关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健康发展,需要认真研究。

   一、国有企业不是“与民争利”而是“为民争利”
   
  所谓“与民争利”中的“民”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指民众,二是指民营企业。因此,“与民争利”既可以理解为与民众争利,也可以理解为与民营企业争利。如果国有企业通过让广大消费者支付高价来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并把垄断利润用于企业内部的分配,这样的“与民争利”要坚决反对。因此,政府要对煤、电、油、气、水等的价格制定进行干预,不能完全由国有企业自己定价。国有企业在履行经济责任的同时,也要履行好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不能把营利目标建立在让民众支付高价的基础上。事实上,国企、特别是央企在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上的定价权是受国家严格控制的,如果完全按照市场机制来定价,人们早已不能享受目前煤、电、水等的低价。
 
    通常指责国有企业“与民争利”并非指它与民众争利,而是指与民营企业(主要是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争利。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以竞争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率,正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的。因此,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只要是公平竞争,争利行为就无可指责。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推动公平竞争,不断拓宽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领域,改善其投融资环境,以营造更好的竞争环境。通过不断推进改革,当前绝大多数领域都已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即使过去被认为应该由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包括一些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行业,实践证明,允许非公有制企业适当进入,可以促进竞争、提高效率。今后我国还会继续推进垄断行业改革,努力降低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的门槛。但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并不是要求国有企业退出,而是要形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提出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形成这样的格局,一方面能够促进国有企业效率提高、资产增值,增加人民群众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另一方面能够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因此,与其说国有企业“与民争利”,不如说它是“为民争利”。我们既要允许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与国(国有企业)争利”,也要允许国有企业“与私(非公有制企业)争利”。如果以不“与民争利”为理由,要求国有企业退出所有竞争性行业甚至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既是对全民所有权的侵害,也是对公平竞争原则的破坏。在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上,应当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一些关键行业和领域,国有经济要起控制作用;其他行业和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集中力量,加强重点,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

   二、发展壮大国有企业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这段话清楚地表明了国有经济“为民谋利”的基本属性。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看,正是由于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国有经济牢牢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并不断发展壮大,使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较好发挥,增强了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促进了全国人民整体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
 
   首先,发展壮大国有企业,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实现生产资料以公有制为主体。生产资料公有制使劳动人民摆脱了被奴役、被剥削的地位,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当然,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其所以如此,正是因为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国有经济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保证了私人资本不能左右国家的大政方针,保证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会受到损害。但如果国有经济的力量被削弱,控制力、影响力下降,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其次,发展壮大国有企业,有利于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通过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能够提高经济效率,但市场也有盲目性,会出现“市场失灵”现象。发挥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能够比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国有经济既能够在产业结构调整中起示范、带动作用,又能够坚决地落实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因而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西方国家,虽然政府也要进行宏观调控,但各项政策受到垄断集团的影响和制约,宏观调控的效果很有限。以2008年发生的国际金融危机为例:危机发生前,美国的金融垄断资本为了攫取高额利润,不断吹大金融泡沫,美国政府和美联储却置之不理;危机发生后,美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但效果不佳,难以遏止经济下滑的趋势,造成失业率居高不下,民众生活水平下降。而在我国,中央政府及时出台一系列以增加基础设施投资和改善民生为主的危机应对措施,国有企业紧密配合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政策效果迅速显现,很快就遏制了经济下滑的趋势,不仅保持了经济高速增长,而且改善了民生。
 
   第三,发展壮大国有企业,有利于提高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主动权。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西方大型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更加突出,它们在国际竞争中占有绝对优势。这些跨国公司掌握着巨额资金、核心技术和销售网络,并在全球范围组织生产和销售。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大多数私营企业只能通过低价竞争进入国际低端产品市场,或者只能做加工贸易,结果资源耗费很大,但劳动者工资难以提高,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很少。当前,尽管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但我国出口贸易的主体是外资企业,出口的方式以加工贸易为主,出口商品的附加值较低。要使我国真正成为贸易强国,还需要发展我国本土的跨国企业,使它们真正掌握核心技术、自主品牌和销售网络。国有企业具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它们最有条件与国外跨国公司在高端产业展开竞争,为我国谋取更大利益。对此,中国美国商会主席狄安华认为,中国国企向全球扩张,现在不仅在中国国内、甚至在海外的商业竞争中,都可以击败美国企业,“中国国有企业才是美国的最大威胁”。(《环球时报》,2011年5月4日)
 
   第四,国有企业归全国人民所有,其利润最终要用于全体人民。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实行统收统支,所有利润都上缴国家,由国家统一支配。应该说,在实行统收统支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为民谋利的性质体现得很清楚。但统收统支不利于发挥国有企业的积极性,因而需要进行改革。多年来,通过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对放权让利、利润留存等各种利润分配模式的探索,国有企业的盈利状况有了显著改善。2007年,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明确国有资本收益的主要形式是国有企业上缴的税后利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对象为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中央企业上缴利润的比例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缴比例为10%;第二类为一般竞争性企业,上缴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缴比例3年后再定。国有企业当前的利润分配方式同样体现了国有资本归全民所有,利润用于全体人民的原则。目前,一些人质疑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的比例,认为最高10%的上缴比例太低,没有很好地体现国有经济为民谋利的属性。笔者认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国家应该适当提高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的比例,并把这些资金更好地用于改善民生的领域,但也不是上缴利润的比例越高越好。国有企业要继续做大做强,就要进行积累,把国有资本金的部分收益转化为投资,形成新的国有资本。这些新形成的国有资本同样增加了全体人民的所有者权益,为今后国有企业上缴更多利润打下了基础。
 
  三、垄断行业由国有企业经营更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
 
   国有企业存在垄断行为是它经常受到批评的重要理由,因为垄断行为通常被认为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是与市场经济相违背的。有的学者甚至把央企称作“权贵资本主义”。事实上,市场经济不可能完全排除垄断,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是不存在的,也不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国家为了特定目的,如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宏观经济协调发展,需要在某些领域允许垄断的存在。即使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垄断也大量存在。以美国为例:洛克菲勒财团旗下的埃克森美孚、雪佛龙等几家石油公司垄断了美国绝大部分市场;波音公司上世纪末在美国政府的支持下兼并了麦道公司后,成了美国惟一的民用飞机制造商;微软公司虽然因为垄断吃了不少官司,但最终还是没有被分拆;等等。
 
   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合法垄断的范围。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某些特定部门垄断行为的豁免。包括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事业,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铁路等部门;与国计民生有关的经济部门,如银行和保险业等;某些自然资源开采业,如石油、煤炭等;国家指定专营行业;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某些重要原材料生产和关系国家安全的国防科研领域。二是在特定时期、特定情况下,对某些垄断行为的豁免。如行使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经反垄断主管机构许可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等。当前我国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120余家央企以及铁路、国有银行等,绝大多数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这些行业的垄断,即使在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也是合法的。
 
   当然,我国的垄断行业与西方国家的垄断行业存在根本的不同:我国垄断行业的主体是国有企业,而在西方国家主要是私人大企业。究竟垄断行业应该由国有企业经营还是由私有企业经营好呢?应该主要从两个方面看:一是怎样才能更加有利于经济发展;二是垄断利润归谁。从第一个方面来看,正如前文所述,中国的国有企业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了巨大贡献,推动了中国现代化进程;反观一些发达国家的垄断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垄断利润,不惜尔虞我诈,甚至采取欺骗的手段,坑害消费者和投资者(本轮国际金融危机大规模爆发,美国的垄断机构难辞其咎)。从第二个方面来看,垄断行业会产生垄断利润,这些利润应该归谁呢?垄断利润并非来自于企业经营有方,而主要来自于国家赋予(或认可)的垄断经营权,显然垄断利润应当归国家所有,也即归全体民众所有。但在西方国家,这些垄断利润都进了垄断资本家的腰包。更具有讽刺意义的是,这些垄断资本平时攫取高额垄断利润,陷入困境时却要求政府用纳税人的钱为它们填补财务窟窿。可见,垄断行业由国有企业来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归国家即全民所有,更具有合理性。
 
   当前,防止权贵资本主义在我国出现很有必要,但把国有企业看作权贵资本主义则没有道理。一般认为,权贵资本主义是指权力与资本合谋,以霸占和垄断社会的财富,断掉非权贵通过勤劳与智慧公平获得财富的出路。按照这一定义,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企业才真正属于权贵资本主义,因为它们不仅拥有大量的财富,而且能左右国家的政策,是典型的资本与权力的结合体。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国有经济本身不是权贵资本主义,它的财富属于全体人民,不存在着社会财富被谁霸占的问题,国有经济的发展壮大也就是全体中国人民财富的增加。但如果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则可能产生权贵资本主义,因为私有化往往是金钱与权力的结合,少数人一夜之间成为千万富翁,普通职工则面临失去工作、沦为赤贫的威胁。苏联解体前实行大规模的私有化,大量国有资产落入个人(其中大量的是政府官员和原企业领导)的腰包,产生了新的社会阶层,即权贵阶层,他们可以被认为是权贵资本主义。
 
  四、发挥国有企业的支柱作用有利于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和共同富裕
 
   有学者认为,国有企业的存在加大了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收入分配不公平问题确实应当引起重视,但国有企业会扩大收入差距吗?
 
   我们不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国经济完全由私人资本控制,我国收入分配不合理的格局就能改善吗?这显然是不可能的。私有制经济必然存在着剥削,资本家通过掌握资本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因此,私有制会导致越来越严重的两极分化。事实正是如此。上世纪80年代以来,新自由主义兴起,私有化浪潮席卷欧美等发达国家,而后向拉美、东南亚等发展中国家传播,导致世界范围内收入分配不平等急剧加大,劳资矛盾激化,贫富分化严重。一些发展中国家因此陷入动荡,一些发达国家的民众也对本国的两极分化表示强烈不满。美国官方的统计数据显示,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本世纪初美国的贫富分化是二战以来最为严重的。
 
   近年来的研究表明,我国收入分配的主要问题是在初次分配中劳动收入所占比例过低,农民、工人尤其是农民工的工资过低。对于绝大多数中低收入者来说,劳动收入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甚至是惟一的收入来源,他们的劳动报酬过低导致了社会收入差距过大。国有企业由于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得较为充分,劳动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会高一些。因此,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内的收入差距比较小,职工的工资相对较高。当然,国有企业也存在收入差距拉大、普通工人工资过低问题。全国总工会的调研表明,“据上市公司年报分析,208家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差距,从2006年6.72倍扩至2008年17.95倍。”
 
   可见,当前在我国,大多数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外资企业,都存在着劳动报酬过低的问题。其中,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劳动者收入过低,是我国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因此,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重点应当是加强对劳动者(包括国有企业的职工)的权益保护,努力提高他们的收入;而不能认为私营企业工人的低收入是合理的,要求所有国有企业的工人收入向他们看齐。此外,确实在少数垄断行业,国有企业的职工整体收入远远高于其他行业。毫无疑问,这也是不公平的。我们应该进一步规范国企的分配制度,解决部分国企存在的不合理高收入问题。
 
  五、国有企业应改进工作,更好地为民谋利
 
   在现实中,存在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尽管广大人民群众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而且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为何社会公众对它们有这么多的批评,尤其是互联网上批评国有企业的言论会受到这么多网民的追捧?这在理论上是一个悖论。出现这一悖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不乏一些人有意丑化和诋毁国企,以促使政府出台不利于国有企业发展的政策。但这一悖论更多地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国有企业还有不满意的地方。国有企业应正确面对这些批评,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首先,要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工作,改善国有企业形象。应该认识到,人民群众批评国企是他们作为所有者的正当权利,他们提出批评和表达意见并不是要反对国有企业,而是为了促进它们改进管理,更好地为民谋利。国有企业及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及时收集人民群众提出的各种批评和建议。对于其中合理的批评和建议,应尽快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给出答复;对于人民群众存在误解的,应及时向公众作出解释。对于恶意丑化国有企业的言论,国有企业及相关政府部门应该主动出击,用理论和事实把真相揭示给人民群众。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能寄希望于公众自发对错误言论进行批驳。对于大多数普通百姓而言,他们不直接参与国有企业的管理,不能直接受益于国有企业,因而不易感受到自己是国企的所有者,不会主动为国企说话、为国企辩护。国有企业需要加强对社会舆论的引导,扭转对国有企业不利的社会舆论,让更多的人民群众认识到国有企业的重要作用和它为民谋利的基本属性。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同理论研究机构和新闻媒体的联系,主动为研究机构提供研究课题和相关材料,深化对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公布理论研究成果,宣传国有企业的作用和成绩。
 
   其次,要进一步协调国有企业的营利目标与老百姓的效用目标之间的关系。国有企业尤其是垄断行业的央企,政府给予了它一定的垄断权利,因此不能单纯以营利为目标,还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让人民群众真正感觉到国有企业是为民谋利的。尤其是在水、电、煤、油、天然气、通讯等与普通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产业,央企的首要任务应当是保证产品的基本供应,维持社会生产、生活的正常运转,次要目标才是营利。目前,人们不满意的主要是有的行业定价过高。例如,人们对手机话费、高速公路收费等存在较大意见,因为这些行业的价格水平比某些发达国家还要高,而企业每年获得的利润也很高。鲜明的对比必然引起一些群众的不满。那么,这些垄断行业是怎么定价的?高价格的理由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央企及政府相关部门应该认真做好调研,有条件降价的应尽快降价,没有条件降价的应及时向社会公众说明。
 
   第三,要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的民主化、透明化管理。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与其他类型企业的一个很大不同是,它们是“公众”企业,即归人民所有、为人民服务、受公众关注的企业,这决定了人民群众对国有企业的要求会比对其他企业的要求高得多。当前,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健全规范的,大多数企业负责人的思想政治素质、文化程度、经营管理水平都比较高。即使如此,少数国有企业经营不规范,利益内部化,也很容易导致社会公众的不满。例如,一些企业投资不合理、资金使用不透明、领导职务消费高、员工工资高等曝光后,会引来社会公众的强烈批评;少数国有企业领导贪污腐化被查处后,媒体往往会非常关注,用大量的版面进行报道。一些人甚至将对个别国有企业的批评泛化为对整个国有经济的批评,把个别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上升为对国有制的否定。解决国有企业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关键是要加强民主化、透明化管理。重大决策要民主讨论,不能少数人说了算,更不能“一把手”个人说了算,以减少决策失误和防止决策中出现腐败。有关企业的收入分配、职务消费、管理成本等,应该尽量向社会公布,接受全体社会成员的监督。
 
   总之,搞好国有企业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由于目前国有企业自身还存在定位不准、管理不严等问题,其为民谋利的职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在有些领域甚至还存在着企业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突。显然,国有企业还需要进一步协调企业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关系,加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改善管理,以更好地为民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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