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收入差距持续扩大,我国已从一个收入相对均等的国家转变为存在严重收入差距的国家,基尼系数达到0.47左右,处于世界上的较高水平,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隐患。
把中国收入差距问题放在国际视野下来观察会出现什么情况?中国收入差距问题到底在哪里?如何缩小收入差距?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做简要分析和回答。
从初次分配看,我国收入差距和大多数发达国家相差不大
有舆论认为,发达国家都是收入分配比较均等的国家,收入差距较小。但实际情况是,从初次分配来看,这些国家收入差距并不小,基尼系数大都处于较高水平,均等化的收入分配状况并没有体现在初次分配领域;而且,初次分配后的收入差距近几十年来呈现扩大趋势。1970年代至今,主要发达国家初次分配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初次分配的基尼系数普遍上升6—10个基尼百分点,例如,美国基尼系数从0.37上升到0.46,英国从0.36上升到0.46,德国从0.44上升到0.51,日本从0.35上升到0.44。
从初次分配来看,中国收入差距和大多数发达国家相差并不明显,基尼系数甚至低于许多发达国家。从初次分配后的收入差距来看,中国目前0.47 左右的基尼系数仅略高于澳大利亚(0.46)、日本(0.44)、美国(0.46)、英国(0.46)等国,与比利时、捷克、法国、新西兰等国处于同一水平,甚至大大低于德国(0.51)、意大利(0.56)、葡萄牙(0.54)、波兰(0.57)等国。一般来说,初次分配基尼系数反映了市场力量对收入差距的作用,这意味着我国收入差距拉大现象有着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相同或者相似的特点和规律。
在经济快速增长阶段,市场力量推动收入差距扩大是普遍现象,很多国家收入差距都曾经达到较高水平。目前,高收入国家在其早期经济快速增长阶段,收入差距都曾扩大到较高的程度。例如,美国的基尼系数在1920年代超过0.5,英国的基尼系数在1867年达到0.54—0.55,日本的基尼系数在1937年达到0.57,法国的基尼系数在1788年达到0.56,荷兰在1732年达到0.61等。目前处于中等收入阶段的拉美国家,在其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收入差距迅速扩大。例如,巴西1950—1975年基尼系数从0.36上升到0.64,墨西哥在同一时期基尼系数从0.52上升到0.59,阿根廷1970—2000年基尼系数从0.38上升到0.53,智利1975—1995年基尼系数从0.45上升到0.55。与上述国家相类似,我国1978—2008年基尼系数从0.31上升到0.47左右。因此,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国收入差距拉大并不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例外。
再分配后发达国家收入差距大大缩小,我国再分配缺乏调节收入差距作用
虽然初次分配后世界各国收入差异程度并没有显著差别,但再分配后,收入差异程度则大不相同。再分配调整后,发达国家收入差距大大缩小,而发展中国家收入差异程度基本没有什么变化,有些国家甚至进一步扩大。
发达国家能够实现从初次分配后的不均等到再分配后的相对均等化,并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而是需要一定的社会制度和规则的完善与之相适应。例如,美国收入差距开始缩小主要得益于1930年代开始实施的罗斯福新政,这一政策极大地改善了低收入群体的社会福利,提高了其收入水平。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收入差距缩小,既得益于土地制度改革、财阀解体以及禁止垄断的政策,也得益于工会力量的加强和劳动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总体来看,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缩小收入差距,与其普遍建立了调节收入分配的财税政策、社会保障制度和增强劳动者的话语权密切相关。战后发达国家曾经因有效遏制收入差距扩大,一度步入了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轨道。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几乎与发达国家同时开始工业化的很多拉美国家,由于没有建立起遏制收入差距的再分配手段和机制,收入差距一直呈扩大趋势,经济社会难以进步甚至出现停滞或倒退,陷入了所谓的中等收入水平“陷阱”。
发达国家收入相对均等化的结果主要归功于再分配手段和机制发挥作用。经过再分配调节后,发达国家基尼系数平均下降10个基尼百分点以上。比如,2000年之后,经过再分配调整,美国基尼系数从0.46下降到0.38,日本则从0.44下降到0.32,德国从0.51下降到0.3,法国从0.48下降到0.28,英国从0.46下降到0.34,OECD国家平均从0.45下降到0.31,下降了14个基尼百分点。
反观发展中国家,由于普遍缺乏调节收入差距的再分配机制,初次分配后的收入差距和再分配后的收入差距基本上没有什么改变。因此,能否通过再分配手段把收入差距调整到合理的限度内,是一个国家是否成为发达国家的重要标志。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收入分配问题上具有发展中国家的典型特征,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后收入差距变化不大。
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的基尼系数反映的也主要是初次分配后的收入差距,再分配不仅缺乏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而且还在某种程度上具有“逆向调节”的作用。有研究指出,综合考虑地区生活成本、住房、社会保障等因素后,我国的基尼系数可能在0.48—0.49,收入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进一步拉大。因此,我国目前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其主要原因在于再分配手段缺乏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发达经济体1成GDP直接用于中低收入阶层,中国不足1%
成功遏制收入差距扩大的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具有调整收入分配作用的再分配制度是缩小收入差距的关键。如果我国能够建立起像OECD国家那样的再分配调整机制,基尼系数就会从现在的0.47降低到0.33左右的水平。因此,解决我国收入差距扩大问题,从长远来看是消除造成收入差距的根源,从源头上遏制收入差距;而从短期来看,只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具有调整收入分配作用的再分配体制机制,收入差距就会逐步趋于缩小。具体来看,我们有如下几点建议。
优化税制结构,增强税收对收入的调节作用。我国的税收制度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所占比重很低。例如,具有较强再分配功能的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不足7%,纳税人数占工薪劳动者的比例不足20%。而以间接税(增值税、营业税、国内消费税、关税)为主的税收制度使得一般劳动者承担了更高的税负水平,高收入群体承担的税负相对较轻。而发达国家的税收很多都以直接税为主,美国和日本的个人所得税是其政府收入的最大来源,保证了收入差距从收入环节上就被大幅度调整。要让税收制度兼具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需要优化我国税制结构,减少间接税,增加直接税。税制结构的优化和改变能够保证收入差距从收入环节上就开始被调整,在收入分配中起到“削峰”的作用。并可以考虑在改革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征收转变为综合征收的基础上,开征遗产税、赠与税以及其他财产持有环节税如物业税等。
增加民生支出,增强转移支付的再分配功能。在我国的财政支出中,用于民生支出比重低,再分配功能弱。我国医疗、教育、住房等公共支出严重不足,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所占比重虽然很大,但转移支付多为项目支出,缺乏调整收入差距的再分配效应。在发达国家财政支出中,用于民生的支出比例通常超过50%,其中相当大的比例直接用于向中低收入人群倾斜的支出上。例如,美国财政支出占GDP的比例为32%,其中能够缩小收入差距的部分占GDP的比重为8%,日本的这一比例为12%,其他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普遍在10%以上,OECD国家平均为15%。我国直接用于向中低收入群体的民生支出占GDP比重不足1%。因此,着眼于缩小收入差距,我国公共财政支出需要加大对民生的投入力度,增强转移支付的再分配效应,让财政的转移支出在调整收入分配中起到“填谷”的作用。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强普惠性。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低收入群体受到的保护程度更低;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忽视收入分配功能,没有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过去几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基本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但在现有制度中,城镇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缺乏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由于缴费率过高,城镇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制度难以扩大覆盖面,全部城镇就业人员中至今仍有近一半劳动者没有被覆盖,这些制度不仅缺乏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甚至还具有某种程度的逆向调节倾向。在发达国家普遍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改革我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为社会保障税,彻底解决社会保险的覆盖和转移携带问题,增强普惠性,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对收入分配的正向调节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