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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亟待完善

来源:理论网作者: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工委 郜峰
200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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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已提到议事日程并进入操作层面,多元股权进入董事会议事决策的局面下,目前一些国有企业中,党委会、董事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模式,不但不利于党的政治核心作用的体现,也不利于企业在新形势下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监事会制度,解决上述党委会、董事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困境,这样可以较好地实现企业党组织在新时期的领导方式的转变,从而有效地激发企业活力,推动我国国企改革的实质性进展。

    (一)我国现有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虚化及其后果

    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以德、法、日等国为代表,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拥有广泛的权力,大致可以概括为如下几项:董事会成员任免权、监督董事会(以及经理等高级职员)的经营活动、检查(稽查)公司财务报表与文件的权力、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力、公司代表权、董事会(以及经理)违法行为制止权、业务拘束权等。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的权力具体包括: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力、公司财务的检查权、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权、对董事和经理违规行为的制止权及要求其予以纠正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我国《公司法》中监事会的权力虽然与德、法、日等国不尽一致,但是监事会的监督制约地位是明确的。在国有及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充分保障监事会的职权及其有效运作,对于防止公司经营管理者滥用权力,对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国有股权高度集中的条件下,董、监事会成员基本上都由上一级党组织选拔推荐,通过党委会和董事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书记兼任董事长,形成了公司的决策核心,监事会实际处于附属地位,缺少运作的空间。即使是比较好的情形,也只是事后审计、事后监督,只看结果,不问过程,容易造成决策失控。随着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加快推进,监事会虚化的弊端逐渐凸现。

    一方面,董事会成员的来源多样化,代表不同出资者行使权力,增加了决策发生分歧的概率。同时,由于监事会成员不是公司的政治核心,也不是“出资人”的法定代表,往往没有参与权、决策权。对公司的财务大检查,也仅是从税务角度审计,而没有从经济运营全过程和投资方向的决策审计,监事会不监事,或监事会不能监事,已是日益凸显的流弊。
另一方面,监事长也并没有由对公司运作业务上精通、在政治上有权威的人士来出任,往往成为一个名誉职务,或是一个退休前的过渡职务。他们忠于职守,但并不符合熟悉公司运作、精通审计业务的岗位要求。而且,这些老同志就任公司的监事长岗位,而不是党委会的主要领导。所以,监事会仍然缺乏党的政治核心的权威力量。

    监事会的虚化不但影响了现代企业中权力结构的合理形式,而且掩盖了国有企业中现代企业制度的弊病,导致我国国有企业中一个奇特的现象:完全根据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的国有企业,其实并没有现代企业的活力和效能,甚至在不少企业中,其运作的模式和机构仍然是旧的。这大大减弱了我国国企改革的效能。

    (二)完善和加强监事制度的设想

    与现有的国有企业中党委会、董事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模式不同,完善和加强监事会制度的基本思路应该是:党的领导必须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教练员的习惯模式。为此,必须考虑新的模式。笔者认为,应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下,按照“管人与管资相结合”的要求,在《公司法》的框架下完善监事会制度。下面,以上海浦东国有开发公司为例,提几点初步设想:

    (1)由区委选拔任命国有开发公司的党委书记。

    (2)召开党代会或全体党员会议,按党章进行党委会选举。

    (3)由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同时在党代会上选举纪委成员,包括纪委书记(兼审计室主任)、副书记(兼审计室副主任)及纪委成员2-3名。纪委成员由一批懂业务、政治素质好的企业干部组成,即纪律检查和财务审计相结合,企廉工作和审计监察相结合。

    (4)党委委员中2-3人可以与纪委成员相重叠,也可不重叠,但必须设2-3名党委委员兼任公司的人事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含宣传、统战、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5)党委书记由国资委任命为监事长,并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议等形式确认。这样,党管干部和政府管资产两者相结合,党在国企中的政治核心地位的法定程序也能操作完成。

    (6)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的人选同时出任监事会成员。其他党委成员,根据各投资方的协商结果,尽可能多地进入监事会,但必须是业务能力强、懂财务审计监察的专业人士(在多元投资的情况下,其他的出资者也会力争在监事会中的公平席位,这就有可能由其他出资方的人选任副监事长)。

    (7)在不同股权结构中,党委会的设置应略有不同:对引入多元投资的国有开发公司来说,第一种情况是,仍由国有开发公司占大股(但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一股独大”),其他股权代表在总量上相加也只达49%的股权结构状况,可由党委副书记出任董事长。第二种情况是,虽然国有开发公司属大股,但其他几家股权相加已远超过50%。如国企占22%,其他4家各占19%,另2%为机动股。尽管国有开发公司仍为大股,但股权总量相加情况下已转为劣势。在这种情况下,既要搞活机制,又要贯彻好上级的意图,凸显党的政治核心作用,但有可能董事长一职由其他方担任。这时,由党委书记任监事长就尤为重要,同时可力争党委副书记进董事会任要职(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

    由于党委副书记出任董事长,在董事会中党委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并没受到影响,而是更进一步加强了。因为有了党委书记(监事长)的把关,党内议事决策程序仍可正常进行。当然,对于不属党委这一层面决策管理的事项,如总经理对副总经理的任用等,仍可按原来的公司程序操作。鉴于这是一项新的尝试,应该在保证目前运行模式正常的情况下,先选择一家即将实行多元投资股权结构变化、增加出资人的国有开发公司进行试点。

    从我国目前国企改革的现状看,改善和加强监事会,已不仅仅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环节。从我国进入WT0,要求规范上市公司的游戏规则来说,上述改革也是加强和改善党在新时期的领导方式和领导手段的一种措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企党组织面临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机遇和挑战。完善和改革监事会制度,让党委会、纪委、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集中化、具体化,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真正的政治核心作用,同时又能对新形势下多元股权进入等各种变化“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台”。

    同时,党委会、纪委、监事会在人员和机构上的适度重合,降低了管理成本。由于原先党委会、纪委、监事室、外部审计、内部监事是几套班子,而且常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累人”情况出现,因而不符合游戏的规则。按上述模式把监事会做实,才是真正体现党的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途径。当然,应当强化“监督需要成本”的理念,适当提高专职监事或专职副监事长的薪酬和津贴,监事会工作经费预算列入公司财务年度计划,由国资办统筹安排,以从制度上真正完善我国国企监事会制度。(文章来源:《理论前沿》2003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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