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以下统称“进场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若干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特别是规范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对肩负法定职责的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1 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进场实施的必要性
司法拍卖是一项特殊的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进场实施有其内在的法理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企业国有资产应当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处置。这项法律安排有利于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国有资产尽管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从本质上讲仍是国有资产,因此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进场实施有其客观的必然性。
从法律位阶看,《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具有普遍司法效力。《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是从法律具体适用层面就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应当进场实施作出了十分明确的指引,确立了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是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的具体实施者,拍卖机构则负责与拍卖环节相关的工作。
从实践角度看,在《若干规定》出台之前,重庆、广州等地已经将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交由产权交易机构具体实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显著效果:与以往通过场外司法拍卖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相比,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进场实施解决了一个大难题,使得资产处置成交率和成交价明显提升,处置效率大幅提高,处置程序更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庆等地的成功做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到重庆、上海等地实地调研,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最终在已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制定了《若干规定》,无疑为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实施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依据。总之,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进场实施是十分必要的。
2 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进场实施的意义
《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这一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1 《若干规定》通过统一管理机构、职责、委托方式、场所等方式,使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得以分离,是司法拍卖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比如《若干规定》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这一规定,旨在实现审判执行部门与拍卖机构等利益相关方的“隔离”,杜绝各种可能发生的“暗箱”操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种外力因素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影响。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进场实施,无疑对纯洁司法队伍,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2 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进场实施,能全面实现集中处置资产、统一监督管理,更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和预防腐败
以往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活动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拍卖信息不在固定的渠道发布,拍卖、变卖活动不在固定的场所进行,给意向投资者获取处置信息、参与竞买带来了诸多不便,直接影响了资产处置的效率。此外,涉国有资产通过场外司法拍卖方式分散实施,不利于统一规范处置程序,不利于对处置活动进行集中、有效的管理,不利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处置活动的监督。而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进场实施,则可最大限度地扭转上述现象,有利于统一监管,从严规范拍卖环节,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优化地区经济发展环境,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发生。
2.3 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进场实施有利于充分发挥产权交易机构的平台价值,最大限度地提升处置资产的溢价能力
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秉承“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依程序”原则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开挂牌、公开交易,能充分发挥产权交易机构价格发现和价值实现的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处置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产权交易机构规范的交易制度、透明的交易流程、健全的监督机制,能保障资产处置信息覆盖最大化,全面消除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处置的竞价率和成交率,最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产权交易机构的法定职责
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实质上是赋予了产权交易机构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定职责。从某种程度上说,涉国有资产的司法拍卖进场处置工作,要比企业国有资产或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复杂,加之对于全国大部分产权交易机构来说,可资借鉴的经验还很少,在这样的情势下,承担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进场实施职责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尽快“进入角色”,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做好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进场实施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有关工作有序推进。
在《若干规定》正式施行之前,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与有关人民法院做好工作衔接与沟通,共同研究《若干规定》具体落实的相关措施,全力配合人民法院尽快出台《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二是,加紧制定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进场实施的各项制度安排,确保相关工作有章可循。三是,加快完善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进场实施所需的相关硬件条件,比如信息发布渠道建设,交易场地建设等等,使相关硬件能完全满足工作的实际需要。四是,根据实际,可设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进场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骨干人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实现规范运作,阳光处置,取信于全社会,以最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有理由相信,产权交易机构一定能充分发挥既有优势,全力做好涉及国有资产司法拍卖进场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