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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破产财产进场交易

来源:《国企》作者:尹小立
200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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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相当数量长期经营不善、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的国企进入破产程序,对这些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置既是法院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产权交易机构也可以在破产财产变现中发挥重大的作用。

  产权交易机构是为加快和完善资本市场建设,推进国企改革、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而设立的产权交易平台,相关拍卖公司、法律服务机构、评估机构等社会资源都通过这个平台的有机组合得到有效配置,产权交易机构具有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密切、招商渠道多、辐射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交易成本低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单一的中介机构具有明显的优势。法院充分认识到产权交易所的平台作用,尊重政府职能部门的意见。

  去年,湖南省高级法院与省政府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联合下发了(湘国企改革办[2006]189号)《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省属国企破产企业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条件下,连同地上建筑物等破产财产处置时,经批准后,到政府指定的交易场所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公开交易。

  政府指定的交易平台,主要是指各级政府设立的产权交易所。现在不仅一些破产财产进场交易,而且对一些被执行标的的拍卖,法院也委托产权交易所和中介拍卖机构在产权交易所进行,受到了债权人、债务人和政府等相关部门的一致好评,但还应该继续加强自身建设。

  认真审查受让资格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布的受让条件提出对受让方资格的审核意见,并在征求转让方意见后,最终确认意向受让人的资格。”这实际上就是赋予了产权交易机构对受让人资格审查的权利,对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市场交易的组织者和交易规则的执行者,交易机构首先要保证自身的中立性,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与中介人有一定的牵连都会引起合理怀疑。交易机构要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就要从受让方的资格审查和交易方式确定开始。首先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格。另行抬高门槛、设置不合理的竞买条件是最大的不公平,交易机构应当尽量让潜在的购买者都有参与竞买的资格;其次,不合理的交易方式也不可能让转让标的价值最大化,应当尽量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要求进行公开拍卖,减少协议转让。

  这样不仅可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体现了即将实施的《物权法》保护国有财产的要求。《物权法》第57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既包括纪律处分等行政责任、也包括对构成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还包括了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民事责任是对市场主体的最有力的约束。

  严格监督中介机构

  我国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实行分级管理,对国有资产实际占有人的约束有时是不到位的,国有资产的实际占有人和相关人员相互勾结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件时有发生,国有资产流失还难以有效遏制。如果进场交易的转让方与受让方联手,把转让信息通过地下渠道传输给“已经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那么买卖双方的“地下联盟”已经形成,他们希望产权交易机构不仅不行使监督的权利,而且还设法拉拢加入“地下联盟”。

  从一些案件可以看出,在国企改革中,由于内部人操纵,暗箱操作、低价侵吞、违规受让等问题还是存在的。“三公原则”要求程序公正,但程序公正不仅仅是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了公告、拍卖,这只是表面的“走程序”,真正的程序公正要求认真审查产权标的、实事求是地公布资产状况,使符合条件的竞买者都能够进入市场、能够得到公平的竞买机会、受到实质公平的对待,交易所必须对此高度重视,发挥出自己的优势,对评估、拍卖中介机构等要加强监督,维护好在交易所内的交易秩序,在组织资产处置中要树立交易所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形象,要以此来赢得包括法院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认可。

  取得有关部门支持

  产权交易机构在确立自己独立交易平台定位的同时,一定要取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国企破产财产的交易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如资产认证手续不全、房地产中房屋建筑产权与土地使用权产权不一致等情况比较多,虽然这些问题也不是产权交易所能够解决的,但是产权交易机构有义务帮助出让方、受让方完备手续,这就必须得到政府国资、国土、规划、房产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新的破产法已经于6月1日实施,依据新破产法第25条的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全面接收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负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职责。产权交易所要吸引破产财产入场交易,应与有实力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加强联系。

  湖南省高级法院最近下发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案件管理人的评审标准》,从执业业绩、机构规模、执业能力、专业水准、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几个方面对中介机构提出了评分标准,并且限定了数量,每个市(州)规模大、信誉好、业绩突出的中介机构才能进入法院的管理人名册。

  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这类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中进行宣传,与企业的主管部门多联系,还应向各级法院宣传产权交易机构的定位、职责和优势。产权交易机构在接受管理人的委托后,应该与法院保持密切联系,在交易过程中主动向法院报告,接受法院的监督,这样既可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又可以在发生争议时及时得到法院的支持。

  湖南省高级法院曾受理过这样一个案件:湖南省某市一汽车运输企业改制时,对企业资产进行拍卖,该公司的董事长通过拍卖程序受让了该公司资产,结果该公司一千多名职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拍卖行为无效。

  法院受理后查明:在这个貌似合法的拍卖中,由于条件的限制,该企业以外的人都没有报名资格。只有董事长和其指定的一个人报名,而另外一个人却没有保证金,接受拍卖委托的拍卖公司居然自己提供担保让其从银行贷款,用这样的办法让参加竞买的人交齐了保证金。在正式拍卖的前一天,拍卖公司经理、拍卖师、两个参与竞买的人一起进行了拍卖演示,约定了让另一名竞买人不举牌,这样就保证了内定的买受人以最低价成交。

  这种情况构成了民法上的“恶意串通”,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是无效合同。所以该案被两级法院判决确认拍卖无效。这类产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被确认无效后,后续问题处理起来相当复杂。

    本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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