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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经营体体制

来源:《中国企业报》作者: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任军
200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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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3年3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来,探索实现了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正式施行,国有资产的管理步入了法治新时代。

  6年来,共有100多家(次)中央企业参与了50多次重组,中央企业户数已由196家调整为136家。一批科研院所进入产业集团,实现了产研结合,提高了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一些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形成了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一些“窗口”公司并入大型骨干企业,增强了企业海外市场的开拓能力和竞争能力。一些产业链相关的企业合并重组,促进了中央企业业务链整合,发挥了协同互补效应。一些困难企业通过重组,实现了扭亏脱困,焕发新的生机。

  2002年至2007年,国有企业户数平均每年减少近1万户,但销售收入平均每年增加1.9万亿元,实现利润平均每年增加2500亿元,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带动力逐步增强。

  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企业经营机制进一步转换;通过突出主业,企业活力进一步增强;通过推进技术进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通过强化管理,企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运行质量显著提高,国有经济总量进一步增加,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具体政策建议:

  (一)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首先,全面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国资委成立6年来,出资人职责已基本到位,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滞后,阻碍了出资人职责的全面履行;其次,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实现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由行政命令的方式转变为以产权管理的方式进行;第三,各级国资委必须严格按照政资分开的原则,明确自身出资人的定位。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最后,各级国资委要集中精力,通过加强监管,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资委的监管属于从国有资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出资人监管,是通过履行出资人职能对所出资企业的监管,不同于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

  (二)继续完善国资监管体系从横向看,国资监管体系主要是理顺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关系;从纵向看,国资监管的总体框架应按出资关系,以产权为纽带,明确划分责任和权利。

  国资监管要坚持 “国家统一所有,分别行使产权,专门机构监管,授权委托经营”的改革目标。落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三项重大权利,即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和资产收益三项权利,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三)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点:盘活现有的17万亿元存量资产。通过兼并重组、资产整合等手段内部消化;通过吸纳外资和民间资本,引进战略投资者,激活存量资本;结合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实现经济总量的迅速扩张。

  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做法: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培育优势骨干企业。要着眼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大力推动国有资本向带动性强、影响力大的高科技风险领域和重点企业集中。

  (四)着力构建专业化国资监管队伍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能够不断取得进展,必须要建立新的“用人文化”,促进国有资产经营者队伍的优胜劣汰,吸收一流的社会成员进入国有资产监管队伍。

  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根据业绩考核的结果来决定产权代表人的权力授予和考核,以成败论英雄,对经营失败者给予毫不宽容的下岗惩罚,对经营成功者给予高比例的奖励。

  (五)全面创新国有资产的监管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同时结合董事会试点建立公共财产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制度。二是建立完善国有产权管理体系,严格实行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三是严格执行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组、股权转让、重大投融资以及企业改革中的重大事项要按规定程序报告。四是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财务决算制度、重大投资决策失误和重大财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六)贯彻落实国资监管的法律法规要对 《国资法》给出全面的解释,同时,在国有重点企业内建立起能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的机制,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基础的全面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惩治处罚法律体系。

  (七)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步伐一是加快国有企业改制步伐,努力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目前许多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实现了“三个85%”,要沿着这一方向继续推进。

  二是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尽快建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改变董事会与经理层管理人员重合的现状。对国有独资企业和公司实行外派监事制度,形成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

  三是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即人事竞聘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条件的企业要在年薪制、持股制和期权制上做创新性探索。

  四是妥善处理改制企业遗留问题。在产权界定、资产处置、清理债务、安置职工、社会保障和存续经营等方面,要认真做好企业改制新老政策的衔接,化解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改制遗留问题。

  (八)加快组建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国资法》从法律上确认了全民监督国有资产的权力,主要体现在国民对国有资产运行情况的基本知情权,这就需要加强国有资产经营信息的披露,鼓励社会成员进行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的监督。

  首先,要建立一批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

  其次,要在资金上和声誉上对那些致力于监督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专业人员进行激励,激发他们对国有资产经营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中心城市尽快建立和完善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建立有效的组织架构和营运机制。

  (九)强化国有企业的内控机制一是充分利用企业经营者自我约束功能,用部分企业增量价值来奖励经营者,使经营者依靠自我约束,为委托人努力工作,最终企业能分享增量价值,达到双赢效果。

  二是充分利用信息披露机制,要求披露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推行对企业内部审计报表的披露,强化其内部控制意识。避免经营者为追求自身利益,扭曲会计信息,偏离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受托目标,形成内部人控制现象。

  三是充分发挥党组织和职工在国有企业内部的监督作用。一方面董事长一般兼任党委书记,利于在企业发展战略和重大经营管理问题的决策上,用党的纪律对企业经营者实行内部约束;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职工同时还是初始委托人的一部分,企业的生死存亡与之息息相关,其监督国有资产的积极性最彻底、最坚决。

  (十)构建县级国资监管和营运机构第一,政府直接授权当地已建立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专门机构监管和营运;第二,政府将股权委托给社会上的信托机构运作,这类似于社保基金的委托投资行为,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学会)分别进行专业监管;第三,由省级国资委通过派出机构监管县级国有资产;第四,县级政府将国有产权委托其它县级国资委监管或委托托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经纪公司等专门机构运作;第五,在县财政局里专设一个监管国有资产的机构。具体而言,对于国有资产存量较大的县,第一种方式比较适合;对于国有资产存量较小、国有企业数量较多的县,第五种方式比较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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